法艺花园

2014-3-5 17:16:4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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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党玉红  林宇峰) 工人李某被单位派出调试机器,其间遭遇机器爆炸,致三级伤残。因赔偿问题,李某与老板打起了官司。5月14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的老板应当赔偿其医疗费等相关费用27.5万元。
  李某是郑州市金水区黄淮机械厂职工。2002年8月9日受老板许某指派,李某前往河北平山县三环公司,为该公司购买的黄淮机械厂雷蒙磨粉机进行调试。不料在调试过程中发生意外,机器突然发生爆炸,李某全身烧伤达70%,构成重度吸入性损伤,形同植物人。在李某重病期间,迫于医疗费用和经济紧张的压力,李某家人没经过他的同意,私下同老板许某签订了一次性支付3万元的赔偿协议书,双方就此了结。然而李某对家人私下同意的协议内容拒不认可,遂诉至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伤前系许某的工人,受许某委托去外地调试厂里售出的机器时受伤,许某应付赔偿责任。由于李某伤残等级为三级,已丧失了劳动能力,许某还应赔偿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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