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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丁建华 熊青) 同事之间娱乐踢足球,没想到足球惹祸伤人眼,闹出一场赔偿官司。5月18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踢球伤人的张某向受害人支付补偿费7000元。 2002年9月18日,武汉某公司职工周某、张某和其他4名同事在工作之余自发展开三人制足球比赛,周某系一支球队的前锋,张某是另一队守门员。比赛过程中,张某踢出的足球迎面击中周某的右眼,致其右眼严重受伤。张某立即送其到医院就诊,并为周某垫付1550元医疗费用。周某右眼被击伤后,虽经医治但仍然失明,法医鉴定构成六级伤残。 右眼失明的周某为此多次向张某提出索赔要求,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周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补偿各种经济损失六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张某的行为未违反足球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于侵权行为。原告周某自愿积极参加足球比赛,理应对此运动的风险有明确的认识,受到损害应当自担风险,故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踢足球是一项激烈的体育活动,周某的损害事实,只是一种意外,双方均无过错,但依照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张某仍应给予周某一定经济补偿。由于两人的单位已一次性补助周某医疗费25000元,故应在周某的主张补偿经济损失6万元中扣减。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张某向周某一次性支付补偿费7000元,扣除张某垫付的1550元医疗费用,张某仍需支付人民币54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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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丁建华 熊青) 同事之间娱乐踢足球,没想到足球惹祸伤人眼,闹出一场赔偿官司。5月18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踢球伤人的张某向受害人支付补偿费7000元。
2002年9月18日,武汉某公司职工周某、张某和其他4名同事在工作之余自发展开三人制足球比赛,周某系一支球队的前锋,张某是另一队守门员。比赛过程中,张某踢出的足球迎面击中周某的右眼,致其右眼严重受伤。张某立即送其到医院就诊,并为周某垫付1550元医疗费用。周某右眼被击伤后,虽经医治但仍然失明,法医鉴定构成六级伤残。
右眼失明的周某为此多次向张某提出索赔要求,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周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补偿各种经济损失六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张某的行为未违反足球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于侵权行为。原告周某自愿积极参加足球比赛,理应对此运动的风险有明确的认识,受到损害应当自担风险,故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踢足球是一项激烈的体育活动,周某的损害事实,只是一种意外,双方均无过错,但依照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张某仍应给予周某一定经济补偿。由于两人的单位已一次性补助周某医疗费25000元,故应在周某的主张补偿经济损失6万元中扣减。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张某向周某一次性支付补偿费7000元,扣除张某垫付的1550元医疗费用,张某仍需支付人民币5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