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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党玉红 林宇峰) 河南郑州某高校的大学生孙某好心帮同学保管笔记本电脑,不料却因电脑被盗惹上了官司。5月20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2002年暑假期间,刘某准备回家,但又担心自己刚买的笔记本电脑被别人偷走,由于好友孙某不回家。两人一商量,就把电脑委托给孙某保管。当时,刘某还提出要给孙某保管费,但被拒绝了。双方约定,刘某开学回来的当天就把电脑归还。但是开学时,刘某因家中有事迟延了5天到校,刘某便打电话通知孙某再保管5天。可就在刘某返校的当天晚上,孙某宿舍里的柜子被撬,放在柜子里的笔记本电脑也被小偷盗走了。刘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孙某赔偿自己的电脑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把笔记本电脑托与孙某保管,两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保管合同,可事实上已经实际履行了,双方还约定保管期限到开学的当天止。依照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刘某在没有及时返校的情况下,通过电话通知了孙某,孙某也答应再保管5天。表明双方已变更了保管期,因此,被盗走的电脑发生在双方约定的保管期间。就电脑被盗的原因而言,孙某把电脑锁在柜子里,并不是随意放在桌子上或床上,已经尽到了善意保管人的责任,因此电脑丢失并非是其过失所造成的,并且双方的保管行为属于无偿保管,孙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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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党玉红 林宇峰) 河南郑州某高校的大学生孙某好心帮同学保管笔记本电脑,不料却因电脑被盗惹上了官司。5月20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2002年暑假期间,刘某准备回家,但又担心自己刚买的笔记本电脑被别人偷走,由于好友孙某不回家。两人一商量,就把电脑委托给孙某保管。当时,刘某还提出要给孙某保管费,但被拒绝了。双方约定,刘某开学回来的当天就把电脑归还。但是开学时,刘某因家中有事迟延了5天到校,刘某便打电话通知孙某再保管5天。可就在刘某返校的当天晚上,孙某宿舍里的柜子被撬,放在柜子里的笔记本电脑也被小偷盗走了。刘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孙某赔偿自己的电脑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把笔记本电脑托与孙某保管,两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保管合同,可事实上已经实际履行了,双方还约定保管期限到开学的当天止。依照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刘某在没有及时返校的情况下,通过电话通知了孙某,孙某也答应再保管5天。表明双方已变更了保管期,因此,被盗走的电脑发生在双方约定的保管期间。就电脑被盗的原因而言,孙某把电脑锁在柜子里,并不是随意放在桌子上或床上,已经尽到了善意保管人的责任,因此电脑丢失并非是其过失所造成的,并且双方的保管行为属于无偿保管,孙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