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文/王冲 图/李钦鹏) 为帮朋友出头,中学生帮会黑衣帮“帮主”小冬带领兄弟们将他人打成轻伤。12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对被告人小冬等6人判处9个月至1年半不等有期徒刑。 2008年5月28日12时许,在北京市一中校园内,被告人小森因琐事与被害人小朱(男,18岁)发生口角并揪打起来,后被同学劝开。被告人小森遂打电话告知被告人小超自己被欺负了,希望帮忙出气。当日13时许,被告人小超纠集被告人小强、小国、小星、小冬,同时小冬又纠集了“孝义堂”(又称“黑衣帮”)成员小思等7人(均另案处理),手持砍刀、棍棒、砖头等物,在海淀区定慧西里小区小花园内殴打被害人小朱。致小朱其全身多处刀伤,左拇指伸拇长、外展拇肌腱完全断裂,左拇指伸拇短肌腱不完全性断裂。被害人小朱因外伤致皮肤软组织损伤,其中缝合创口拆线后形成疤痕,长度已大于15厘米,另左拇指现活动欠佳。经依法鉴定,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据了解,所谓的“黑衣帮”,是北京某职业学校的一名学生在校内组建的。刚组建时该组织名叫“孝义堂”,后因成员都随该学生穿黑衣,又改名“黑衣帮”。他们经常在校内打架斗殴,每次行动时必须穿黑色的衣服和鞋子,统一留寸头。他们的宗旨是,帮里只要有人受欺负了,要全体成员一起上,兄弟间要团结友爱。经过一年的时间,“黑衣帮”在校内和附近的学校里都有了名气。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小森、小超、小国、小强、小星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万元,小冬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000元,共计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森在校园内因琐事与同学发生口角后,不能冷静处理,纠集外校学生被告人小超(前来打架),后小超又纠集小国、小强,小星、小冬等人围殴被害人。六被告人在学校周边持械故意伤害学生身体,且致人轻伤,六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针对被告人小国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小国在本案中没有动手,主观恶性不大,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及小国本人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小国积极参与围殴行为,并在此过程中用仿真枪顶住被害人头部进行恐吓,其行为已不属于从属地位;且其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此次再次犯罪,主观恶性不可谓不大,因此,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小森案发后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是自首;案发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情节;被告人小强、小冬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认罪态度较好,是自首;六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因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综上,对被告人小森、小强、小冬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小超、小星、小国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小国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最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小森有期徒刑9个月;判处被告人小超有期徒刑1年;判处被告人小国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小强有期徒刑11个月;判处被告人小星有期徒刑1年;判处被告人小冬有期徒刑1年5个月。 宣判后,六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文中人物系为化名) |
240331
中国法院网讯(文/王冲 图/李钦鹏) 为帮朋友出头,中学生帮会黑衣帮“帮主”小冬带领兄弟们将他人打成轻伤。12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对被告人小冬等6人判处9个月至1年半不等有期徒刑。
2008年5月28日12时许,在北京市一中校园内,被告人小森因琐事与被害人小朱(男,18岁)发生口角并揪打起来,后被同学劝开。被告人小森遂打电话告知被告人小超自己被欺负了,希望帮忙出气。当日13时许,被告人小超纠集被告人小强、小国、小星、小冬,同时小冬又纠集了“孝义堂”(又称“黑衣帮”)成员小思等7人(均另案处理),手持砍刀、棍棒、砖头等物,在海淀区定慧西里小区小花园内殴打被害人小朱。致小朱其全身多处刀伤,左拇指伸拇长、外展拇肌腱完全断裂,左拇指伸拇短肌腱不完全性断裂。被害人小朱因外伤致皮肤软组织损伤,其中缝合创口拆线后形成疤痕,长度已大于15厘米,另左拇指现活动欠佳。经依法鉴定,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据了解,所谓的“黑衣帮”,是北京某职业学校的一名学生在校内组建的。刚组建时该组织名叫“孝义堂”,后因成员都随该学生穿黑衣,又改名“黑衣帮”。他们经常在校内打架斗殴,每次行动时必须穿黑色的衣服和鞋子,统一留寸头。他们的宗旨是,帮里只要有人受欺负了,要全体成员一起上,兄弟间要团结友爱。经过一年的时间,“黑衣帮”在校内和附近的学校里都有了名气。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小森、小超、小国、小强、小星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万元,小冬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000元,共计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森在校园内因琐事与同学发生口角后,不能冷静处理,纠集外校学生被告人小超(前来打架),后小超又纠集小国、小强,小星、小冬等人围殴被害人。六被告人在学校周边持械故意伤害学生身体,且致人轻伤,六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针对被告人小国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小国在本案中没有动手,主观恶性不大,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及小国本人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小国积极参与围殴行为,并在此过程中用仿真枪顶住被害人头部进行恐吓,其行为已不属于从属地位;且其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此次再次犯罪,主观恶性不可谓不大,因此,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小森案发后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是自首;案发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情节;被告人小强、小冬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认罪态度较好,是自首;六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因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综上,对被告人小森、小强、小冬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小超、小星、小国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小国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最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小森有期徒刑9个月;判处被告人小超有期徒刑1年;判处被告人小国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小强有期徒刑11个月;判处被告人小星有期徒刑1年;判处被告人小冬有期徒刑1年5个月。
宣判后,六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文中人物系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