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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保护私人所有 激发创富活力
2014-9-24 22: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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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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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被认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物权法》终于要走进老百姓的生活了。你可以不去关注它,但它一定与你的生活息息相关。
激发创造财富活力
不存在所谓赦免原罪
中国思想家孟子说过:“有恒产者有恒心。”
物权法专家建议稿从1993年开始起草。1999年10月、2000年12月,由社科院梁慧星教授和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领导的课题组分别完成了物权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经过漫长的14年,如今《物权法》终于出台了。对于当初的起草人来说,他们会怎样解读呢?
当年的社科院物权法专家建议稿起草人之一的社科院民法室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物权法》的出台给我们带来的第一个信号就是,老百姓的财产权利有保障了。过去老百姓的财产不能在政治上跟公共财产享有平等地位。老百姓取得财产的正常愿望被称为私心;老百姓已经拥有的财产经常受到公共权力机构的“合法”侵害(比如征地拆迁中的侵害)。现在《物权法》在社会主义国家历史上第一次公开规定了“私人所有权”,而且规定它跟公共财产所有权地位平等,法律保护平等,这对于保护物权这样的基本民权意义非常重大。我国伟大的思想家孟子说过:“有恒产者有恒心”,它的意思就是要求公权力应该予民众财产所有权以充分的保护,现在《物权法》终于承认了这一点。这实际上是我国真正进入建设性社会的象征,因为国家的发展离不开人民的劳动,而劳动者必须有积极性。但劳动者的积极性不能靠美丽的诺言,只能靠承认并保护他们对于劳动成果的所有权来维持和激励。《物权法》的这一规定,为国民财富的大量涌流,为国民智慧的大量涌流,提供了坚实的保障。《物权法》虽然不能解决贫富分配问题,但是同样它也不会将贫富差距拉大。
当年的人民大学《物权法》课题组负责人、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这样告诉记者,《物权法》是一个国家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社会上有些人认为《物权法》是保护富人,不保护穷人。这种认识是完全错误的。《物权法》是对穷人、富人都保护,只要是合法财产都是平等保护。因为并不是每个富人都是出生就富有的,只有对穷人、富人都保护,才会鼓励人们创造财富。至于认为《物权法》赦免民营企业原罪的观点更是错误的,不能因为一些企业的错误,就推定为所有的民营企业都是有罪的,原罪的提法本身就错误。按照《物权法》所确定的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合法的原则,对于非法取得的财产,《物权法》并不会确认其具有物权,更不会有所谓赦免“原罪”的问题。
对于民营企业原罪的说法,记者特地采访了来京开会的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刚刚荣获十大青年法学家称号的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贾宇教授。他说,原罪的说法是建立在假设立场上的一种推定,法律上是不认可的。对于非法取得的财产如果已经触犯《刑法》,就会受到《刑法》的追究。即便是过去取得的,只要在《刑法》的追溯期内,仍然应当按照《刑法》追究责任。按照《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企业家当初取得财产的过程可以分为四种情况:当时合法,现在合法,当然保护;当时合法,现在违法,不追究;当时违法,现在合法,当时若没被发现,现在则不追究;当时违法,现在也违法,只要在追溯期内,不管到什么时候,都要追究刑责。
规范相关公权力行使
奠定依法行政基础
英国学者约翰·洛克有句名言:“没有个人物权的地方,就没有公正。”
城市房屋拆迁、城管没收小摊小贩以及农民土地的征收征用,这是老百姓广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在问及《物权法》的出台对此会有什么影响时,王利明教授说,物权观念的传播与普及,会为政府依法行政奠定扎实的基础。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之一,就是要看是否尊重了《物权法》所确立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财产权。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行政机关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要充分树立物权观念和意识,注重和保护私人财产权。比如,警察执行公务,在没有合法的授权和符合合法程序的情况下,不能随意侵入公民住宅;对于违章摆摊设点,城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管理和处罚,但不能随意砸毁摆摊设点者的财物。可以说《物权法》规定的财产权是依法行政的基础。
孙宪忠教授告诉记者,《物权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对于老百姓民事权利的保护有了基本认识,比如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就可以消除行政机关登记时的乱收费问题,促使政府增强服务意识。第四十二条,则要求政府在征地时必须目的正当,即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且在政府行使征收权时,必须遵循《物权法》所确立的程序,最后应当按照《物权法》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充分补偿。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就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财产不分高低层次
平等保护是原则
美国法学家庞德有句名言:“在商业时代里,财富多半是由许诺组成的。”
《物权法》第四条确立了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物权原则。孙宪忠教授认为,把财产划分为等级,区别对待,是封建意识。他说,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经济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也大幅提高,老百姓依法取得的财产就应该得到保护。只要是合法权利,都该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物权法》体现了对不同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既尊重了国有财产,也保障着城市富裕人群和农村贫困人口的利益。这种平等保护还意味着,在国有财产遭受侵害,进行损害赔偿时,也必须与非国有资产遭受侵害一样,适用“有多少损害,赔偿多少损失”的原则。不能说,侵害了国有财产就要多赔,侵害了个人财产就要少赔。另外,平等保护还体现在《物权法》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公民私有财产征收征用时,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当然,要全面贯彻实施《物权法》,还需要各种配套法规。
王利明教授告诉记者,平等保护原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所决定的。一方面,市场经济天然要求平等,因为交易本身就是以平等为前提,以平等为基础。只有平等才能实现竞争的平等。而市场的交易行为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就体现为企业对一定财产的处分,如果对于财产不能进行平等的保护,企业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市场交易根本无法进行。美国法学家庞德有一句名言:“在商业时代里,财富多半是由许诺组成的”,既然合同构成财富的主要内容,它天然的就要求在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着平等关系,而财产的归属是进行交易行为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在《物权法》上对各类财产的主体要进行平等保护。只有确认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才能建立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市场经济的主体具有足够的动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促使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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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被认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物权法》终于要走进老百姓的生活了。你可以不去关注它,但它一定与你的生活息息相关。
激发创造财富活力
不存在所谓赦免原罪
中国思想家孟子说过:“有恒产者有恒心。”
物权法专家建议稿从1993年开始起草。1999年10月、2000年12月,由社科院梁慧星教授和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领导的课题组分别完成了物权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经过漫长的14年,如今《物权法》终于出台了。对于当初的起草人来说,他们会怎样解读呢?
当年的社科院物权法专家建议稿起草人之一的社科院民法室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物权法》的出台给我们带来的第一个信号就是,老百姓的财产权利有保障了。过去老百姓的财产不能在政治上跟公共财产享有平等地位。老百姓取得财产的正常愿望被称为私心;老百姓已经拥有的财产经常受到公共权力机构的“合法”侵害(比如征地拆迁中的侵害)。现在《物权法》在社会主义国家历史上第一次公开规定了“私人所有权”,而且规定它跟公共财产所有权地位平等,法律保护平等,这对于保护物权这样的基本民权意义非常重大。我国伟大的思想家孟子说过:“有恒产者有恒心”,它的意思就是要求公权力应该予民众财产所有权以充分的保护,现在《物权法》终于承认了这一点。这实际上是我国真正进入建设性社会的象征,因为国家的发展离不开人民的劳动,而劳动者必须有积极性。但劳动者的积极性不能靠美丽的诺言,只能靠承认并保护他们对于劳动成果的所有权来维持和激励。《物权法》的这一规定,为国民财富的大量涌流,为国民智慧的大量涌流,提供了坚实的保障。《物权法》虽然不能解决贫富分配问题,但是同样它也不会将贫富差距拉大。
当年的人民大学《物权法》课题组负责人、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这样告诉记者,《物权法》是一个国家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社会上有些人认为《物权法》是保护富人,不保护穷人。这种认识是完全错误的。《物权法》是对穷人、富人都保护,只要是合法财产都是平等保护。因为并不是每个富人都是出生就富有的,只有对穷人、富人都保护,才会鼓励人们创造财富。至于认为《物权法》赦免民营企业原罪的观点更是错误的,不能因为一些企业的错误,就推定为所有的民营企业都是有罪的,原罪的提法本身就错误。按照《物权法》所确定的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合法的原则,对于非法取得的财产,《物权法》并不会确认其具有物权,更不会有所谓赦免“原罪”的问题。
对于民营企业原罪的说法,记者特地采访了来京开会的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刚刚荣获十大青年法学家称号的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贾宇教授。他说,原罪的说法是建立在假设立场上的一种推定,法律上是不认可的。对于非法取得的财产如果已经触犯《刑法》,就会受到《刑法》的追究。即便是过去取得的,只要在《刑法》的追溯期内,仍然应当按照《刑法》追究责任。按照《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企业家当初取得财产的过程可以分为四种情况:当时合法,现在合法,当然保护;当时合法,现在违法,不追究;当时违法,现在合法,当时若没被发现,现在则不追究;当时违法,现在也违法,只要在追溯期内,不管到什么时候,都要追究刑责。
规范相关公权力行使
奠定依法行政基础
英国学者约翰·洛克有句名言:“没有个人物权的地方,就没有公正。”
城市房屋拆迁、城管没收小摊小贩以及农民土地的征收征用,这是老百姓广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在问及《物权法》的出台对此会有什么影响时,王利明教授说,物权观念的传播与普及,会为政府依法行政奠定扎实的基础。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之一,就是要看是否尊重了《物权法》所确立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财产权。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行政机关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要充分树立物权观念和意识,注重和保护私人财产权。比如,警察执行公务,在没有合法的授权和符合合法程序的情况下,不能随意侵入公民住宅;对于违章摆摊设点,城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管理和处罚,但不能随意砸毁摆摊设点者的财物。可以说《物权法》规定的财产权是依法行政的基础。
孙宪忠教授告诉记者,《物权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对于老百姓民事权利的保护有了基本认识,比如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就可以消除行政机关登记时的乱收费问题,促使政府增强服务意识。第四十二条,则要求政府在征地时必须目的正当,即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且在政府行使征收权时,必须遵循《物权法》所确立的程序,最后应当按照《物权法》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充分补偿。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就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财产不分高低层次
平等保护是原则
美国法学家庞德有句名言:“在商业时代里,财富多半是由许诺组成的。”
《物权法》第四条确立了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物权原则。孙宪忠教授认为,把财产划分为等级,区别对待,是封建意识。他说,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经济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也大幅提高,老百姓依法取得的财产就应该得到保护。只要是合法权利,都该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物权法》体现了对不同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既尊重了国有财产,也保障着城市富裕人群和农村贫困人口的利益。这种平等保护还意味着,在国有财产遭受侵害,进行损害赔偿时,也必须与非国有资产遭受侵害一样,适用“有多少损害,赔偿多少损失”的原则。不能说,侵害了国有财产就要多赔,侵害了个人财产就要少赔。另外,平等保护还体现在《物权法》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公民私有财产征收征用时,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当然,要全面贯彻实施《物权法》,还需要各种配套法规。
王利明教授告诉记者,平等保护原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所决定的。一方面,市场经济天然要求平等,因为交易本身就是以平等为前提,以平等为基础。只有平等才能实现竞争的平等。而市场的交易行为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就体现为企业对一定财产的处分,如果对于财产不能进行平等的保护,企业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市场交易根本无法进行。美国法学家庞德有一句名言:“在商业时代里,财富多半是由许诺组成的”,既然合同构成财富的主要内容,它天然的就要求在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着平等关系,而财产的归属是进行交易行为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在《物权法》上对各类财产的主体要进行平等保护。只有确认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才能建立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市场经济的主体具有足够的动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促使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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