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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统一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部分评析
2014-4-8 06:13:30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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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以来,国际私法部分在司法考试(即律考)中,均占10分左右,与过去相比分值有所提高并趋于固定化,这说明国际私法地位和出题者对这部分的重视程度的提高。在第一次的司法考试中,国际私法所占分值又有所提高,共15分,其中单选题4分,多选题9分,不定向选择题2分。
第一次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依然明确,既遵循了以往考试的特点,也体现出了一些新的出题规律。
一、15分的分值集中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国际私法的具体理论,另一个是我国法律关于法律适用和管辖权的条款。
正如笔者在司法考试复习建议中所提出的"以指定用书的复习依据,掌握国际私法的具体的理论,重点是冲突规范的类型、准据法、反致的几种类型、系属公式、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的查明、法律规避、司法协助等。在法条方面,尤其应注意《民法通则》及其意见、《公司法》、《合同法》、《海商法》、《票据法》、《民事诉讼法》及其意见等法律中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的条款。"15分中,识别问题、反致、准据法、法律规避四个国际私法的具体理论问题各考一分,10分则都是考察我国对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适用,皆出自司法考试法条的涉外部分的具体规定,这体现出司法考试中国际私法部分对考生的要求有两个,一个是准确掌握国际私法的各种理论问题,二是熟练运用法条解决我国的涉外法律关系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对考生提出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要求。另外,剩下的1分考察了国际商事仲裁中国际的常设仲裁机构。
二、在考察的形式上,针对国际私法的理论问题,出题者采取了识记类和实际应用类两种方法。
比如,对于反致的概念和类型的考察,出题者把这一国际私法的重要制度与案例相结合,"
21.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88年死亡。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校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双重反致"。
这就对考生的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要想答对这道题,必须对四个选项(实际就是四个国际私法的概念、制度)有深刻的理解,同时还要将它们运用于案例中,如果考生作到了这一点,就可以轻松地选出答案(B)。
出题者也采用识记类方法考察考生的基本知识,比如,"下列关于法律规避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当事人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B.当事人是通过变更静态连接点而实现规避法律的
C.当事人规避我国强行法的行为无效
D.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滥用冲突规范的结果"。
三、对于我国法律关于涉外法律关系的规定,此次作为了重点,占到了10分,这是以往考试从未有过的。
(一)、有的题目是直接考考生对于法条的背诵记忆力,比如,"依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当依照下列哪一判断确定?A.法院地法B.原告住所地法 C.被告住所地法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只要考生记住法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就可以得分。
(二)、有的题目出题者将我国涉外法律规定体现于案例中,让考生先分析事实,然后确定应适用的我国法律具体的规定。
比如,"甲国公民汤姆19岁,1989年在我国境内购买了一件民间工艺品,价值1500元,现汤姆以其本国法上20岁为成年才具有行为能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我国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如何处理?
A.汤姆的行为无效,可以解除合同,买卖不成立
B.汤姆的行为有效
C.法院可以适用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处理该案
D.合同成立"。
本题是考察我国《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80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考生首先应该明白题干考的是我国法律对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将法律的直接适用于该案例,我国法律规定18岁以上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所以汤姆有完全行为能力,其行为有效,合同成立,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处理该案,所以应选BD。这部分题目难度并不大,考生重点把我国涉外部分的法律熟记能熟练应用与简单的案例,得到这部分的的分数不是太难。
根据第一次司法考试对于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的问题的考察,考生应重点掌握我国法律对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物权、债权、商事关系、家庭、继承等法律问题的规定,要理解并且能熟练运用《民法通则》及其意见、《公司法》、《合同法》、《海商法》、《票据法》、《民事诉讼法》及其意见等法律中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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