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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席行) 4月28日,因写诉状时疏忽大意而遭官司败诉的李东兴,手持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后悔不迭。 李东兴为讨要借款,向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法院递交了一份民事诉状,诉状中称,被告张地禄曾借其现金1940元,在2002年12月份偿还1000元,余款940元未还。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查明,李东兴已是第二次起诉,他曾于2001年底就此1940元借款之事起诉过张地禄,在其第一次起诉的诉状中称,张地禄于2000年11月偿还自己1000元。后来,李东兴因故撤回了第一次起诉。 承办此案的法官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在诉状中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属自认,具有法律约束力。综合原告在两次诉状中所称,张地禄已分别于2000年11月、2002年12月两次偿还原告借款共计2000元,因此已不再欠原告借款。李东兴称张地禄只还过一次钱,是自己第二次写诉状时粗心大意,错把2000年11月写成2002年12月,但他无法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故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李东兴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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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席行) 4月28日,因写诉状时疏忽大意而遭官司败诉的李东兴,手持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后悔不迭。
李东兴为讨要借款,向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法院递交了一份民事诉状,诉状中称,被告张地禄曾借其现金1940元,在2002年12月份偿还1000元,余款940元未还。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查明,李东兴已是第二次起诉,他曾于2001年底就此1940元借款之事起诉过张地禄,在其第一次起诉的诉状中称,张地禄于2000年11月偿还自己1000元。后来,李东兴因故撤回了第一次起诉。
承办此案的法官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在诉状中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属自认,具有法律约束力。综合原告在两次诉状中所称,张地禄已分别于2000年11月、2002年12月两次偿还原告借款共计2000元,因此已不再欠原告借款。李东兴称张地禄只还过一次钱,是自己第二次写诉状时粗心大意,错把2000年11月写成2002年12月,但他无法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故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李东兴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