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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熊芳琴) 12月1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于2008年10月3日19时40分左右,驾驶一二轮摩托车搭载一人在孙渡街道巷口村往孙渡集镇方向的公路上行驶,当行至孙渡街道坪下罗家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杨金(化名)驾驶的一二轮摩托车会车时,被告人曾某驾车驶入公路左侧,导致两车相撞,造成杨金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杨金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人曾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经公安交警部门主持调解,被告人曾某赔偿死者亲属安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42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在驾驶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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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熊芳琴) 12月1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于2008年10月3日19时40分左右,驾驶一二轮摩托车搭载一人在孙渡街道巷口村往孙渡集镇方向的公路上行驶,当行至孙渡街道坪下罗家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杨金(化名)驾驶的一二轮摩托车会车时,被告人曾某驾车驶入公路左侧,导致两车相撞,造成杨金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杨金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人曾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经公安交警部门主持调解,被告人曾某赔偿死者亲属安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42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在驾驶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