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7:0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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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内退职工被除名而引发的争议纠纷案,终审判决企业在职工离岗休养期间,在没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撤销内退职工的的内退待遇是不妥的,企业对内退职工的除名决定无效,应予撤销,同时应补发扣发该女工的内退工资。
  内退女工遭除名
  1961年11月出生的镇江某公司女职工梅莉莉,于1980年5月进入该公司工作。2003年1月经本人申请并经公司批准,梅莉莉为内部退养,该公司支付其内退生活费每月572.8元。后来由于公司发现梅莉莉在内退后又在与原公司同类型的单位重新上班,担心影响原企业的经营利益,2003年4月18日该公司修订了针对梅莉莉的员工退养管理办法。4月29日该公司作出《关于撤销梅莉莉公司内退待遇的决定》,该决定载明,由于梅莉莉未满45周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内退人员年龄标准,故撤销其内退待遇,同时决定梅莉莉自收到本决定三日内到公司人法处报到,听候重新进岗的工作调令。
  但梅莉莉并未能按期到公司报到,2003年6月4日,该公司对梅莉莉作出除名决定。2003年6月5日,该公司将除名决定给梅莉莉邮寄送达,结果该邮件被退回。2003年6月14日,公司将除名告示登载在《镇江日报》中缝处,并从2003年5月份起,停发了梅莉莉内退工资。
  申请仲裁未获支持
  当初自己内退是公司批准同意的,本来想可以再等几年正式退休就可以安享晚年了,没想到在内退后又被公司除名,公司竟然还以自己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公开登报,自己辛辛苦苦为企业工作20多年就是这样的结局,这让42岁的内退女工梅莉莉感到很愤怒。一方面自己晚年没有了生活来源,在就是也感到自己的名誉也受到了侵害,“我在内退后怎么“旷工”的呢,怎么谈的上违反劳动纪律的呢?”。
  经过咨询,2003年8月18日,按照法律程序,梅莉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除名决定、补发被扣工资,并要求该公司在公告除名的报纸上公开纠正错误决定。
  但令梅莉莉没有想到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该除名纠纷后,经过审理却于同年10月8日以梅莉莉、某公司内部退养协议无效,梅莉莉旷工期日已超过法律规定的除名时效为由,认为企业此举并无不当,作出了仲裁裁决,驳回了梅莉莉仲裁请求。
  法院判决讨回公道
  梅莉莉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03年10月27日,向镇江市京口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京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梅莉莉不上班是基于双方的内退协议,公司在撤销其内退待遇后,梅莉莉有权就此行为提出异议,被告公司未就此明确告知原告,并履行批评教育程序,因此,公司做出的除名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因该公司从2003年5月起停发梅莉莉工资,故应从该月起补发内退工资,按照每月572.8元的标准,梅莉莉主张的2291.2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面对该判决,公司不服,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认为公司作出的《关于撤销梅莉莉公司内退待遇的决定》已两次送达,其中2003年4月30日梅莉莉亦在场,公司从2003年5月12日起对梅莉莉进行考勤,梅莉莉连续旷工超过15天,公司给梅莉莉送达《关于撤销梅莉莉公司内退待遇的决定》应算批评教育。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03年1月,梅莉莉与公司已办理了内退手续,该行为表明双方已变更了劳动合同的内容,且梅莉莉已离岗休养。公司在梅莉莉离岗休养期间,在没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又撤销其内退待遇是不妥的。故梅莉莉在内退期间不存在旷工问题。据此,公司对其做出的除名决定不当,其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这起内退职工被企业除名的纠纷终于以职工依法维权胜诉画上了句号。真不希望今后再看到有关企业再闹出职工在内退期间被以旷工为名登报除名的闹剧来,不要再让梅莉莉活受折腾的悲剧在其他内退职工身上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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