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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4 23:05:4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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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徐国栋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一题 预备性规定
  第一章 调整对象
  第1条[民事世界的要素]民事世界由人、物、人与物的关系以及人与人的互动构成。
  人,在本法典中也被称为主体;物,在本法典中或仍被称为物,或被称为财产;人与物的关系和人与人的互动,在本法典中被称为法律行为。
  第2条[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本法典采用民商合一体制,但立法机关可就商事关系制定特别法。
  第3条[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确定民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的法律地位、调整法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
  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是政治国家权力的界限。
  第4条[人身关系的定义]人身关系是主权者为了组织一个法律共同体而确立的该共同体成员与其他共同体成员之间的以及该共同体内部成员之间的以人自身为对象的法律关系。人格和身份构成人身关系的客体。
  人格是法律承认的共同体成员资格。
  身份是构成人格的要素,它是主体所处的影响其人格的法律情势。
  第5条[财产关系的定义]财产关系是共同体成员为了参与享有和利用有限的物质资源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两个部分。
  在本法典中,知识产权依托的财产关系被理解为物权关系的特殊形式。
  第6条[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交错] 在本法典中,继承关系主要被理解为以亲属关系意义上的身份关系为基础发生的财产关系。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7条[平等原则] 实现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平等是本法典的重要目的,但本法典往往通过制造形式不平等的身份制度迂回地实现这一目的。
  第8条[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非经正当程序,行使国家职能的各部门不得干涉。
  第9条[绿色原则]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参考哈民第1条第3款,越民第286条)
  第10条[诚实信用原则] 任何人行使任何权利,履行任何义务,都必须遵循诚信原则。
  诚信是由尊重他人权利之观念决定的相应行为。
  自以为未侵害他人权利而实际上作了这种侵害的人,具备主观诚信,法律将基于他的这种主观状态赋予对他有利的法律效果。若无相反证据,应推定存在主观诚信。
  以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的方式行事的人,具备客观诚信。
  当事人是否具备主观诚信或客观诚信,由法官以自由裁量判定。(参考瑞民第2条,第3条,第4条,韩民第2条第1款,西民序章新第7条第1款)
  第11条[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
  第12条[法律补充原则] 法官审理民事案件,有法律的适用法律;无法律的,依次适用如下补充渊源:
  1.习惯;
  2.法理;
  3.事理之性质;
  4.同法族的外国法;
  5.我国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和公约。
第二题 人
  第13条[定义]人是民事关系的主体。在本法典中,除非有特别说明,人都与民事主体同义。
  第14条[分类]人分为自然人和法人,合伙被视为法人的一种。
  第15条[非法人团体]在必要的情形,非法人团体被视为人。
  第16条[自然人的分类]自然人分为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对等原则的范围内,他们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
  第17条[法律能力]人格与法律能力同义。此等能力分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它们本身就是一种权利,是获得其他权利的基础性条件。
  第18条[人格的普遍性]所有的自然人都具有人格。因为具有人格法人才成为法人。
  第19条[人格权]人格权是保护主体的个别化因素的法律手段,是主要关涉到侵权行为法的概念。
  第20条[身份的类别]身份分为4种,首先是亲属成员间彼此拥有的资格;其次是知识产权的拥有者的精神权利所依托的资格;再次是消费者、未成年人等弱者资格;最后是受法律惩罚被剥夺一定的法律能力者所处的情势。
第三题 物
  第21条[定义]严格意义上的物是作为人的活动对象的无机物、植物和畜养的食用动物。
  在特定的条件下,自然人本身的器官也可成为物。
  第22条[禁止把人当作物]永远禁止把作为一个整体的人当作物。
  第23条[人的技能与人本身的区别]人的技能是物,可以作为交易的对象。
  第24条[动物的法律地位]动物要么在畜养的食用动物的范畴之内,要么在这一范畴之外。
  非畜养和食用的动物是处于人与物之间的生灵,享有一定的由动物保护机构代为行使的权利。
  民事主体负有仁慈对待上述两类动物的义务。
转自http://www.law-xmu.net/romanlaw/sub2-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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