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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王军 王福英) 12月15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法发包拆除旧厂房工程致四人死亡重大责任事故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许良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郭荣彬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7年11月23日,大余县某啤酒公司与韦品贤签订了《拆除旧厂房协议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人许良标在对韦品贤缺乏了解的情况下,既没有审查其技术力量,又没有检查监督和制定施工方案,就将公司所有的四栋旧厂房拆除工程违法发包给韦品贤施工。之后,同样没有资质的被告人郭荣彬与韦品贤合伙,双方各占50%的股份,并约定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郭荣彬与韦品贤负责管理和协调,张克龙负责具体施工。同年12月8日,旧厂房开始拆除。12月26日,被告人郭荣彬与被告人许良标就拆房中的有关事项又签订了《旧房拆除补充协议》。2008年1月10日8时许,被告人郭荣彬带领作业人员拆除五层楼的酿造车间,在用钢丝绳和葫芦人力拉倒不成的情况下,张克龙指使作业人员到三楼用铁锤砸框架柱。由于拆除操作严重违反安全规程,造成四、五层楼面突然坍塌,导致四名施工人员被压并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荣彬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施救并报警。经赣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许良标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郭荣彬应负事故直接责任。案发后,死者家属已获得全部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赔偿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良标身为啤酒公司董事长,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违法将厂房拆除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个人,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郭荣彬明知自己无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与他人违法承接拆房工程,在拆房过程中,不积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民工违章冒险作业,因而造成楼面坍塌,四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亦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鉴于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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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王军 王福英) 12月15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法发包拆除旧厂房工程致四人死亡重大责任事故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许良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郭荣彬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7年11月23日,大余县某啤酒公司与韦品贤签订了《拆除旧厂房协议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人许良标在对韦品贤缺乏了解的情况下,既没有审查其技术力量,又没有检查监督和制定施工方案,就将公司所有的四栋旧厂房拆除工程违法发包给韦品贤施工。之后,同样没有资质的被告人郭荣彬与韦品贤合伙,双方各占50%的股份,并约定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郭荣彬与韦品贤负责管理和协调,张克龙负责具体施工。同年12月8日,旧厂房开始拆除。12月26日,被告人郭荣彬与被告人许良标就拆房中的有关事项又签订了《旧房拆除补充协议》。2008年1月10日8时许,被告人郭荣彬带领作业人员拆除五层楼的酿造车间,在用钢丝绳和葫芦人力拉倒不成的情况下,张克龙指使作业人员到三楼用铁锤砸框架柱。由于拆除操作严重违反安全规程,造成四、五层楼面突然坍塌,导致四名施工人员被压并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荣彬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施救并报警。经赣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许良标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郭荣彬应负事故直接责任。案发后,死者家属已获得全部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赔偿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良标身为啤酒公司董事长,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违法将厂房拆除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个人,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郭荣彬明知自己无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与他人违法承接拆房工程,在拆房过程中,不积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民工违章冒险作业,因而造成楼面坍塌,四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亦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鉴于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