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7:1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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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安金宝 佟玉坤) 66岁的高女士诉北京市某长途汽车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近日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杨镇人民法庭调解结案,高女士获赔四千六百元。
  北京市顺义区的高女士没想到在自己花甲之年却把北京市长途汽车公司告上法庭。高女士诉称,2002年9月11日19时30分,在顺义区顺平路杨镇三街路口,我欲乘坐被告运营的918路公共汽车,上车过程中,被告公司的司机未待我双脚站稳,便起动车辆,致使我先是被门卡住,随后被甩下车摔倒在地,被该车碾轧而过,造成双踝骨折,腓骨下1/3骨折,足背皮肤裂伤并诱发隐匿型冠心病,因此住院治疗42天。该事故已由北京市顺义交通支队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高女士伤残为10级。故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自己医药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7298.2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长途汽车公司辩称:我们对事故本身没有什么争议,但是原告高女士在住院期间,有治疗内科病的情况,对于该项损失我们不同意赔偿。
  最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长途汽车公司赔偿高女士经济损失四千六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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