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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2011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意见之一——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2015-2-25 08:42:09
覃达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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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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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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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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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物质损害赔偿金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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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侵权责任法》进一步做出了明确规定。本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口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会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在判决侵权人承担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物质损害赔偿金后,依法还可判决侵权人向受害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要注意的是,2001年3月1 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 7号,下简称《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依据该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包括精神抚慰金。但《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生效实施在后,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精神损害司法解释》中与之相抵触的内容自新法实施之日起自然失效,应当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是指要按照《精神损害司法解释》规定的计算办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是指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担停止侵昭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本质精神上是一致的,即判决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前提条件是受害人精神上受到“严重”损害,如达不到“严重”程度,则不应支持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把握“严重”?首先,在身体或健康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一般以受害人死亡或达到伤残标准作为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受害人伤残的,其本人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不存在受害人死亡或达到伤残标准的情形,一般不判决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其次是身份权受侵害的情形。身份权一般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本身就包含特定的人格和精神利益。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基于身份权被侵犯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存在于离婚诉讼和监护权被侵犯的诉讼中。‘《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条文中规定的“损害赔偿”实际上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本条文规定的四种情形,可以做为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受到损害,达到“严重”程度,可以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在监护
权利受到侵害的诉讼中,应以侵害监护权的后果导致被监护人脱离监护,亲子关系和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做为判断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标准。如果受害人只是表现为精神不安,情绪不宁,哀伤烦恼,愤懑不平而无其他恶劣后果生的,则可通过《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解决,无须判赔精神损害。如表现为精神因此受到极大痛苦、名誉受损、人格被贬低甚至出现神经错乱、精神分裂、身体疾病等严重影响个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劳动和生活秩序的情形,可判决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如何确定?《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凶素,综合予以确足。但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未对赔偿数额做出统一规定,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收入差异较大等原因所致。司法实践中,各地为统一裁判尺度,有做出区域性规定的,如山东省掌握在5万元以下。目前我市法院在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大多也按5万元以下掌握,但也有个别案件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随意性较大,有的判决数额高达10万、20万,甚至更高。这种情况一定要纠正口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要作用就在于“抚慰”,发挥的是一种心理安慰作用,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看,最高5万元,可以起到相应的心理安慰作用。今后判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情况下不要超过2万元,最高不要超过5万元。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一、二审法院要事先沟通情况,形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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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物质损害赔偿金包括[sign_1]: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sign_1]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侵权责任法》进一步做出了明确规定。本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口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会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在判决侵权人承担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物质损害赔偿金后,依法还可判决侵权人向受害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要注意的是,2001年3月1 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 7号,下简称《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依据该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包括精神抚慰金。但《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生效实施在后,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精神损害司法解释》中与之相抵触的内容自新法实施之日起自然失效,应当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是指要按照《精神损害司法解释》规定的计算办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是指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担停止侵昭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本质精神上是一致的,即判决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前提条件是受害人精神上受到“严重”损害,如达不到“严重”程度,则不应支持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把握“严重”?首先,在身体或健康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一般以受害人死亡或达到伤残标准作为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受害人伤残的,其本人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不存在受害人死亡或达到伤残标准的情形,一般不判决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其次是身份权受侵害的情形。身份权一般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本身就包含特定的人格和精神利益。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基于身份权被侵犯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存在于离婚诉讼和监护权被侵犯的诉讼中。‘《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条文中规定的“损害赔偿”实际上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本条文规定的四种情形,可以做为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受到损害,达到“严重”程度,可以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在监护
权利受到侵害的诉讼中,应以侵害监护权的后果导致被监护人脱离监护,亲子关系和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做为判断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标准。如果受害人只是表现为精神不安,情绪不宁,哀伤烦恼,愤懑不平而无其他恶劣后果生的,则可通过《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解决,无须判赔精神损害。如表现为精神因此受到极大痛苦、名誉受损、人格被贬低甚至出现神经错乱、精神分裂、身体疾病等严重影响个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劳动和生活秩序的情形,可判决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sign_16729]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如何确定?《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凶素,综合予以确足。但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未对赔偿数额做出统一规定,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收入差异较大等原因所致。司法实践中,各地为统一裁判尺度,有做出区域性规定的,如山东省掌握在5万元以下。目前我市法院在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大多也按5万元以下掌握,但也有个别案件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随意性较大,有的判决数额高达10万、20万,甚至更高。这种情况一定要纠正口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要作用就在于“抚慰”,发挥的是一种心理安慰作用,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看,最高5万元,可以起到相应的心理安慰作用。今后判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情况下不要超过2万元,最高不要超过5万元。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一、二审法院要事先沟通情况,形成一致意见。[/sign_16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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