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7:2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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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萧萧) 因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拒绝出售燃气字,业主激愤下在物业办公室大闹,物业公司以财物被损坏为由将业主告到法院,日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以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纠纷发生,且未能对此提供证据为由,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北京某物业公司管理的社区实行的是燃气卡消费方式,业主到物业公司交款后可使用等值燃气。今年2月17日下午5时左右,两名业主到物业公司购买燃气。因这两名业主未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表示不卖燃气。双方僵持数分钟后,发生了激烈争吵,争执中,业主刘某将物业办公桌的抽屉扔到地上,一些档案材料随之散落在地。物业公司随即报警。不久,物业公司以二位业主寻衅滋事,侵害了物业公司的财产权,将两位业主起诉到了宣武区法院,要求赔偿他们桌椅损失400元,同时向他们公司书面赔礼道歉。
  经法院调查,根据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约定,业主购买燃气,应当到物业公司购买。宣武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到物业公司购买燃气,物业公司应当提供服务。因双方之间的其他矛盾,物业公司未给两位业主购买燃气提供服务,致使矛盾激化,故物业公司要求两位业主书面赔礼道歉,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由于物业工作人员在公安部门询问中未提及有财产损失,亦未向法院提供办公桌椅损坏系二位业主所为的证据,因此对其要求二位业主赔偿损失,不予支持。法院同时在判决书中对两位业主未能冷静处理纠纷,扔物业公司的办公用品,提出严厉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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