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7:2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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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吴艳燕) 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无业人员采用网上盗取他人银行卡号、付费通用户名、密码等方法,窃取他人信用卡及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11万余元。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审法院对被告人李勇哲处以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的判决。
  2006年6月,李勇哲以“张林”名义在老家申领建设银行信用卡一张。同年8月,李勇哲以“柳月花红”作为会员名在“淘宝网”注册。2007年1月,李勇哲又在付费通网站注册成为用户。期间,李勇哲通过网上购物、聊天等方式套取被害人的银行信用卡号,或通过灰鸽子木马程序及相应软件获取他人电脑键盘记录信息的方式窃取被害人银行信用卡号、密码。
  2007年1月,李勇哲利用已窃取的董某、王某、巨某、张某等人在付费通网站上的用户名和密码后登陆交易平台,以转帐方式先后盗取上述被害人信用卡内资金共计11万余元。这些资金或被直接转入李勇哲开设的银行账户,或先转入网友账户经提现分成后再转汇给李,另有部分被李用于为他人折价进行手机充值。
  今年7月30日,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勇哲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扣押赃款及犯罪所用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对信用卡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勇哲提出上诉,否认犯罪事实并要求对“张林”申领建设银行信用卡相关资料中的笔迹重新鉴定。辩护人则认为李勇哲所使用的电脑端口是开放的,不能排除他人通过电脑开放端口控制其电脑进行犯罪的可能。此外,一审仅凭李勇哲电脑中查出“灰鸽子”木马软件认定其通过网络获取被害人电脑信息,以及在缺乏异地IP地址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李盗取被害人钱款,证据不足。
  市二中院经审理,结合公安部门及相关司法鉴定部门的两次鉴定结论,驳回上诉人李勇哲要求重新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根据李到案后的供述以及被害人及其他涉案人员证言,认定李的犯罪事实。此外,经过对李勇哲所用电脑鉴定证实,该电脑没有感染病毒以及被从外部安装“灰鸽子”等恶意软件的痕迹。
  市二中院据此认为,上诉人李勇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网上盗取他人银行卡号、付费通用户名、密码等方法,窃取他人钱款人民币计1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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