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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7:2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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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余敬海 毛法) 12月15日,原湖北省十堰市盐务管理局局长、十堰市盐业分公司经理戢逢健(正县级)被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法院认定,戢逢健挪用公款186万元。
  现年54岁的戢逢健是湖北省房县人,曾任房县副县长、竹溪县副县长、十堰市一轻局局长,2000年9月至2007年10月9日任十堰市盐务管理局局长、十堰市盐业分公司经理(2001年至2002年曾任十堰市盐业物资贸易公司法人代表、经理,2005年9月至2006年3月任十堰健智物资贸易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2007年10月9日,戢逢健被湖北省盐业管理局、湖北省盐业总公司免职。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今年5月5日被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5月24日被刑事拘留,6月6日被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0月,十堰利智隆工贸有限公司法人李某参与竞拍由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拍卖的十堰市东光木材干燥综合厂土地及附属物。由于没有资金,同年12月,戢逢健私自以十堰健智物资贸易公司名义和李某合伙买下(拍卖价371万元)。2005年12月5日,戢逢健未经市盐业分公司领导研究,擅自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从公司财务将54万元转入拍卖行用于支付竞买土地款;12月19日,戢逢健以同样方式从公司将30万元转入十堰市中院支付竞买土地款;当月,戢逢健擅自将市盐业分公司用于支付省盐业运销公司盐款的100万元承兑汇票从公司拿走,由李某负责经手将此承兑汇票贴现后,交十堰市中院用于支付竞买土地款。上述184万元,戢逢健于2006年4月通过十堰健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市盐业分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戢逢健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84万元,情节严重,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款项已全部归还,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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