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7:3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67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李经纬) 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都受法律保护。新闻单位对国家机关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而北京某区经济委员会认为某杂志社的一篇文章对自己名誉权构成侵害将其告上法庭。4月9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某区经济委员会上诉,维持一审朝阳区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2年3月,李先生从四川来京打工,到某区一家建筑公司驾驶混凝土罐车,工资一直由建筑公司直接发放。2002年5月15日,李先生在清洗混凝土罐车时受伤,致终身残疾。同年6月27日,他向该区经济委员会提出进行工伤事故认定的申请。7月2日,经济委员会依据建筑公司与刘某签订的一份协议认定,李先生在受雇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混凝土罐车车主刘某时受伤,不在工伤事故处理范围内。李先生不服该认定结论,向市经济委员会申请复议。2002年11月28日,市经济委员会作出认为区经济委员会的事故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故予以撤销,并要求重新做出事故认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区经济委员会经调查,于2002年12月27日再次确认李先生受伤不在因工伤亡事故处理范围内,不予认定为工伤事故。李先生不服该结论,再次向市经济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期间,李先生与刘某达成了赔偿协议,故撤回复议申请。
  根据李先生女儿反映的情况,某杂志社指派记者进行采访并撰写了一篇反映李先生在北京打工期间因事故导致残疾,后到区经济委员会要求对其伤残进行工伤事故认定,以及区经济委员会和北京市经委对该事故进行认定的全过程,并叙述了李先生女儿参加处理事故的经过及其内心感受的文章,发表在其主办的月刊2003年第3期上。
  区经济委员会认为该文中部分内容是对自己进行诋毁的描述,有些内容与事实不符。于2003年10月诉至一审法院,认为杂志社刊登的文章使其名誉权受到了侵犯。因此请求判令杂志社在同等范围内给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且赔偿由此造成的1万元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杂志社刊发的文章以记叙的手法反映了整个事件的基本情况,基本做到了符合事实原貌,并无歪曲主要事实的内容,也无诋毁区经济委员会的恶意,亦不足以降低区经济委员会的社会评价。区经济委员会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理应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来自公众的批评(包括不完全正确的批评)都应当采取积极的态度。但杂志社作为新闻单位在此次报道中确实存在采访过程中就争议情况始终未向区经济委员会核实,有失新闻报道应遵循的客观、全面、公正等原则。对此,对杂志社提出严肃批评,希望今后认真改进。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区经济委员会不服,提出上诉。北京二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