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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标的达1000万美元的海事纠纷大案12日获友好协商解决,被告希腊金色快航船务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赔款525万美元。 2001年9月30日凌晨,被告所属的“达飞快航”轮因突发机械故障,将宁波港北仑集装箱码头的进口吊车及相关设施撞坏,“达飞快航”自身也遭部分损坏。 事故发生后,原告当日就申请宁波海事法院扣押“达飞快航”轮,要求其提供人民币1亿9000万元担保。被告对担保金额过高提出异议,经法院协调,双方同意担保金额为1000万美元。10月14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为被告提供1000万美元担保后,该轮被解除扣押。此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万美元。被告于2003年9月29日向原告提起反诉,以原告的桥吊违章停放触碰被告船舶为由,要求原告承担本次触碰事故60%的责任,并赔偿被告船体受损部分60%的损失151394.63美元。 因受损的吊车均系国外进口,技术含量高且价格昂贵,双方当事人对修复方案和修理费用等存在分歧,法院受理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国内权威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修复方案和评估修复费用。 本案经两次开庭审理,在宁波海事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金色快航船务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19日后,根据原告的通知,在5个银行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北仑集装箱公司赔款525万美元。双方以该赔偿作为最终和全部地解决本起事故引发的所有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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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标的达1000万美元的海事纠纷大案12日获友好协商解决,被告希腊金色快航船务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赔款525万美元。
2001年9月30日凌晨,被告所属的“达飞快航”轮因突发机械故障,将宁波港北仑集装箱码头的进口吊车及相关设施撞坏,“达飞快航”自身也遭部分损坏。
事故发生后,原告当日就申请宁波海事法院扣押“达飞快航”轮,要求其提供人民币1亿9000万元担保。被告对担保金额过高提出异议,经法院协调,双方同意担保金额为1000万美元。10月14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为被告提供1000万美元担保后,该轮被解除扣押。此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万美元。被告于2003年9月29日向原告提起反诉,以原告的桥吊违章停放触碰被告船舶为由,要求原告承担本次触碰事故60%的责任,并赔偿被告船体受损部分60%的损失151394.63美元。
因受损的吊车均系国外进口,技术含量高且价格昂贵,双方当事人对修复方案和修理费用等存在分歧,法院受理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国内权威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修复方案和评估修复费用。
本案经两次开庭审理,在宁波海事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金色快航船务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19日后,根据原告的通知,在5个银行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北仑集装箱公司赔款525万美元。双方以该赔偿作为最终和全部地解决本起事故引发的所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