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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冯松) 4月15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西藏军区政治部创作室创作员于晓敏诉中央电视台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干部雷献和侵犯著作权一案。 于晓敏是西藏军区政治部文艺创作室的一名创作员。她诉称,原告创作的中篇小说《一路仰望》于1999年首次发表于《解放军文艺》第6期。小说以修建“兰西拉”光缆为背景,展现了西藏通讯女兵的生活和成长历程。《小说月报》在同年第8期转载了该作品。1999年底至2000年,被告雷献和多次与原告电话联系,商议将《一路仰望》改编并摄制成电视剧,由被告兰州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拍摄。原告指出,小说是为展示西藏通讯女兵的生活为成长过程而创作的,希望能够在西藏拍摄。经请示西藏军区政治部,西藏军区政治部希望与兰州军区共同在西藏拍摄该电视剧,但雷献和不同意与西藏军区合作在西藏拍摄。因双方没有达成共识,被告霄献和表示不再使用原告的作品,故改编原告小说《一路仰望》以及合作拍摄电视剧一事终止。 2000年8月,被告中央电视台与被告兰州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签订协议,由雷献和担任编剧以及制片人。此后,被告擅自将原告的小说《一路仰望》改编并摄制成电视剧《仰望昆仑》。在改编并拍摄的作品中,被告将人物活动背景由西藏改变为昆仑山,对部分人物和情节也都作了篡改。 从2001年,由中央电视台与兰州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共同署名的电视剧《仰望昆仑》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原告发现后,与兰州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进行交涉。此时正值《仰望昆仑》参加评奖,被告兰州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于2002年1月11日致函原告,承认“我中心拍摄的六集电视剧《仰望昆仑》取材于您创作的中篇小说《一路仰望》”,承诺“我们将在作品成片中注明:“本剧取材于于小(晓)敏中篇小说《一路仰望》”。但事后,被告并没有将原告的名字在片中注明。为此,2002年8月1日,原告又致函被告中央电视台,要求解决著作权问题,但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后来,原吉获悉,《仰望昆仑》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后,获得飞天奖、金星奖、人口奖三个全国性奖项。 原告认为,被告中央电视台与被告兰州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在未取得原告的同意下,擅自将原告的小说改编、拍成电视剧并进行播放,其行为严重的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拍摄权等合法权益。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侵权作品电视剧《仰望昆仑》中注明原告未原创作者,判令被告消除影响,公开声明,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等。 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被告方在答辩中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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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冯松) 4月15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西藏军区政治部创作室创作员于晓敏诉中央电视台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干部雷献和侵犯著作权一案。
于晓敏是西藏军区政治部文艺创作室的一名创作员。她诉称,原告创作的中篇小说《一路仰望》于1999年首次发表于《解放军文艺》第6期。小说以修建“兰西拉”光缆为背景,展现了西藏通讯女兵的生活和成长历程。《小说月报》在同年第8期转载了该作品。1999年底至2000年,被告雷献和多次与原告电话联系,商议将《一路仰望》改编并摄制成电视剧,由被告兰州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拍摄。原告指出,小说是为展示西藏通讯女兵的生活为成长过程而创作的,希望能够在西藏拍摄。经请示西藏军区政治部,西藏军区政治部希望与兰州军区共同在西藏拍摄该电视剧,但雷献和不同意与西藏军区合作在西藏拍摄。因双方没有达成共识,被告霄献和表示不再使用原告的作品,故改编原告小说《一路仰望》以及合作拍摄电视剧一事终止。
2000年8月,被告中央电视台与被告兰州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签订协议,由雷献和担任编剧以及制片人。此后,被告擅自将原告的小说《一路仰望》改编并摄制成电视剧《仰望昆仑》。在改编并拍摄的作品中,被告将人物活动背景由西藏改变为昆仑山,对部分人物和情节也都作了篡改。
从2001年,由中央电视台与兰州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共同署名的电视剧《仰望昆仑》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原告发现后,与兰州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进行交涉。此时正值《仰望昆仑》参加评奖,被告兰州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于2002年1月11日致函原告,承认“我中心拍摄的六集电视剧《仰望昆仑》取材于您创作的中篇小说《一路仰望》”,承诺“我们将在作品成片中注明:“本剧取材于于小(晓)敏中篇小说《一路仰望》”。但事后,被告并没有将原告的名字在片中注明。为此,2002年8月1日,原告又致函被告中央电视台,要求解决著作权问题,但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后来,原吉获悉,《仰望昆仑》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后,获得飞天奖、金星奖、人口奖三个全国性奖项。
原告认为,被告中央电视台与被告兰州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在未取得原告的同意下,擅自将原告的小说改编、拍成电视剧并进行播放,其行为严重的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拍摄权等合法权益。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侵权作品电视剧《仰望昆仑》中注明原告未原创作者,判令被告消除影响,公开声明,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等。
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被告方在答辩中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