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7:4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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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方金华  林国太) 为了拒还借款,竟然故意烫伤手指,毁坏指纹。近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秀屿区人民法院原判,被告杨女士被判归还原告南日信用合作社借款人民币三万元及利息。
  杨女士于1995年间向信用社借款,到期后她欲钻当时借款手续不规范的空子,即由他人代签借款合同,借款人盖指印确认的漏洞,拒不还款。在诉讼期间,她竟故意烫伤手指,毁坏指纹,否认签订借款合同,给审判工作造成困难。
  秀屿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杨女士在诉讼间烫伤指纹,致使指纹无法作鉴定的责任在于被告自身,举证责任应转移由被告杨女士承担,然而杨女士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其是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指纹受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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