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7:4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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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徐伟 正盛) 因对民政局办理的离婚证不服,河南封丘县潘店乡30岁的村妇刘巧巧将民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撤销离婚证。4月5日,封丘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审查不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了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书。
  原告刘巧巧与第三人程广田于1998年8月登记结婚,无子女。2003年9月14日,经封丘县人民医院诊断,原告患脑梗塞、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急性肠炎等多种疾病。2003年10月25日,程广田、刘巧巧(由程广田之妹搀扶)到封丘县民政局以男方无钱给女方看病,女方提出离婚为由申请离婚登记,民政局在未认真审查和询问(未提交询问情况证据)离婚登记当事人的情况下,向程广田颁发了离婚证。刘巧巧于2003年12月28日起诉,要求撤销封丘县民政局离婚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封丘县民政局具有办理离婚证的法定职权,但办证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认真审查核实当事人双方提供的有关材料,询问离婚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审查有无规避法律和逃避法定义务的行为。
  本案被告封丘县民政局未认真审查离婚申请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未提交询问离婚申请当事人询问相关情况的证据。庭审时也未能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经查证,系被告在庭审后向第三人收集,且在处理表、申请书和声明书上,由程广田之妹拉着原告的手按手印,故被告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程序违法,要求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不足。原告刘巧巧要求撤销离婚证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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