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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毛瑞江) 日前,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被告李富国因阻拦原告李凤用四轮车拉沙子,致使李凤身体受伤。被法院判决承担60%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合计人民币一千八百余元。 2003年8月5日下午3时许,李凤与其丈夫开四轮农用车到幸福乡之路村林地附近挖沙子,重载返回途中,被之路村委托看护林地的李富国拦住,双方发生口角,被告将原告打倒在地,原告于当日就医于黑河市第一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头外伤、腰部、臀部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8天后出院,花去医疗费三千余元。此起纠纷经爱辉公安分局幸福派出所处理,对原告李凤以殴打他人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原告对处罚无异议,被告李富国被处以罚款100元,被告对此处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现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派出所调解,双方就赔偿损失未达成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3632.7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夫妇因到之路村林地附近挖沙,与该村委会委托的护林员李富国发生口角,进而撕打,被告将原告打倒致伤的事实,有派出所卷内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此起纠纷原、被告本应理智地处理解决,但双方均采取了过激的言行导致矛盾激化,此起纠纷中,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则应承担次要责任,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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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毛瑞江) 日前,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被告李富国因阻拦原告李凤用四轮车拉沙子,致使李凤身体受伤。被法院判决承担60%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合计人民币一千八百余元。
2003年8月5日下午3时许,李凤与其丈夫开四轮农用车到幸福乡之路村林地附近挖沙子,重载返回途中,被之路村委托看护林地的李富国拦住,双方发生口角,被告将原告打倒在地,原告于当日就医于黑河市第一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头外伤、腰部、臀部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8天后出院,花去医疗费三千余元。此起纠纷经爱辉公安分局幸福派出所处理,对原告李凤以殴打他人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原告对处罚无异议,被告李富国被处以罚款100元,被告对此处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现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派出所调解,双方就赔偿损失未达成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3632.7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夫妇因到之路村林地附近挖沙,与该村委会委托的护林员李富国发生口角,进而撕打,被告将原告打倒致伤的事实,有派出所卷内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此起纠纷原、被告本应理智地处理解决,但双方均采取了过激的言行导致矛盾激化,此起纠纷中,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则应承担次要责任,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