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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4 23:07:2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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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王利明主持
自合同法颁行以后,我国立法机关已经加快了物权法立法的步伐。我国物权法作为民法典起草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订和颁行将会极大地完善我国民事立法,有力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我认为,当前,我国尽快制定和颁行物权法的必要性主要在于:
第一,物权法是确认和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公有制优越性的重要措施。我国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作为一种所有制关系,只有经过物权法的调整使之成为一种财产权关系,从而明确产权归属,确定权利义务的内容,才能使公有制的优越性得到充分体现。多年来,由于物权制度不完善,造成公有财产中所有者虚化,财产无人负责,产权界限不清等问题,使公有制的优越性难以发挥,生产力受到严重束缚,并导致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这些问题,均于社会生活中缺乏规范财产归属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则有关。物权法的重要任务是要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的财产关系,确认企业作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所应有的财产权利,从而使企业能够对其资产进行有效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物权法应当解决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内容及权利的行使问题,对其加以合理规范。物权法还应当确认一系列保护物权的规则,保护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不受侵犯。作为公有制国家的物权法,应当承担对公有财产的保护以及价值的充分实现的重要任务。
第二,完善物权制度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需要。物权法不仅是确认和保护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而且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因为任何交易的前提是交易双方享有物权,而交易的结果是物权发生移转。所以,物权法首先要确认各类物权,从而确认交易的前提。同时,物权法的一系列规则,如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移转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直接服务于交易关系的。物权法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交易安全,整治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当前,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一些混乱现象,确与物权法不完善有关。例如,在商品房买卖中,由于登记制度不健全,一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不能通过查阅不动产登记了解该房屋是否已经设定抵押或者出售等情况,从而在交易中上当受骗和蒙受巨大的损害。极少数不法行为人将一物数卖,或以已经出售的财产作抵押,以骗取他人财产,甚至从事金融欺诈行为,造成经济秩序混乱和社会信用降低。
第三,完善物权法有助于鼓励和刺激人们努力创造财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法律本身虽不能直接创造财产,但是可以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来鼓励财富的创造。法律的这一功能,主要就是通过物权法来发挥的。古人说,有恒产才能有恒心,如果缺乏完备的物权法,不能形成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规则,则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从而也就不会形成所谓的恒产,也就不可能实现人们对其财产所应有的合理的利益期待,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例如,对养殖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等,如果不能使其成为物权,而仅仅是短期的合同债权,就很难使其成为长期稳定的财产权利,权利人也难以抵御来自他人的不正当干涉和侵害。物权法通过确认和保护各类物权,稳定各种财产关系,有助于调动亿万人民创造、积累、爱护财产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物权法中,不仅要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且也应当将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置于相当重要的位置。对个人财产的保障力度,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也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的积极性的发挥问题。当前,某些个人资金的外流以及某些过度的挥霍、浪费与个人财产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有一定的关系。所以,完善物权法,强化对个人财产的保护,有利于人们将一定的消费资金投入生产基金,满足社会投资的需求。
第四,完善物权法有利于提高财产的使用和利用效益。物权法在提高财产的使用和利益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方面,物权法通过界定产权的归属、达到定分止争的作用,还可以通过他物权的规则确定资源在交易的流转,有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二是物权法贯彻效益原则,确立了一整套有效利用财产的规则,这些规则也是人类生活经验的总结,应当为我国物权法所借鉴。
第五,制定物权法是制定民法典、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我国要在2010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就必须尽快制定和颁行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主干的民法典。在各国民法典中,尤其是在世界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法典如德国、瑞士、日本民法典中,都将物权法作为重要内容,所以,物权法的制定和颁行实际上是制定民法典的最核心部分。从现实情况看,由于物权法基本规则缺乏,使已经颁布的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由此表明了物权法的制定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1998年3月,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了民法典研究小组,开始了物权法的研究和讨论工作,该小组委托梁慧星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物权法建议草案专家建议稿的撰写工作。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是教育部确定的国家级文科研究基地,也是我国唯一的民商事法律国家级研究基地。该中心致力于组织全国有关专家、学者以及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共同从事民商法研究,以推动我国民商法研究事业的发展,并为我国民事实体法和司法体制的完善献计献策。近年来,中心组织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烟台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学校的专家学者从事该建议草案的研究和撰写工作,最终形成了本建议稿。2000年12月28至29日,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在北京召开物权法研讨会,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提出的有关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制度方面的规定的专家建议稿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并对物权法的起草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中心提出物权法专家建议稿只是为立法机关起草物权法提供参考意见,该建议稿纯粹属于学者的建议和意见,是否被采纳或者哪些意见被采纳完全由立法机关决定。《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由王利明任负责人,具体分工如下:王利明、梅夏英(第一章,第二章第一、三、四、五、六、七、八节);王轶(第二章第二节);张鹏(第二章第九节);房绍坤(第三章、第五章);郭明瑞、关涛(第四章)。《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说明由王利明任主编,郭明瑞任副主编,具体分工如下:王利明:第一章、第二章(二);郭明瑞:第四章;房绍坤:第三章、第二章(八)、第五章;梅夏英:第二章(一)、(三)、(四)、(五)、(六)、(七)。
我们深知,物权立法是一项极其复杂和繁重的工作,由于我们对物权法的理解和认识水平有限,本书的缺点和错误在所难免,望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注释:
            梁慧星教授已组织有关学者完成了一份建议稿,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出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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