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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樊瑞新) 近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对一起因铁路专用线两侧未设警示标志,造成驾车从此经过的李某车毁人伤的案件进行宣判,判决专用线使用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和在专用线调车作业的许昌车站上级主管单位郑州铁路分局,赔偿原告李京医疗费、抚恤费共七万两千余元。 原告李某于2002年4月4日凌晨,驾驶面包车行驶至301军事专用线道口时,与在此调车作业的许昌车站155号调车机相撞,造成汽车严重毁损,驾驶员李京受伤,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在耗费了巨额医疗费用仍未能痊愈的情况下,李京将301军事专用线使用单位解放军某部队和郑州铁路分局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致李京伤残的损害结果,是由各方当事人混合过错所造成的。解放军某部队作为301军事专用线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未对该道口的安全行使管理职责,主观上对出现损害结果采取放任态度。事发当日,该部队值勤人员在接到铁路部门调车作业的通知后,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许昌车站155号调车机组夜间顶送车列调车作业,在经过标志不齐全的铁路道口时,未采取合理的调车方式和良好的安全防护措施,也是导致李京受伤的原因之一,由于许昌车站本身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应由其上级主管郑州铁路分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原告李京作为许昌本地驾驶员,麻痹大意,冒险通过铁路道口也是酿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其本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该案判决后,解放军某部队提出上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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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樊瑞新) 近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对一起因铁路专用线两侧未设警示标志,造成驾车从此经过的李某车毁人伤的案件进行宣判,判决专用线使用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和在专用线调车作业的许昌车站上级主管单位郑州铁路分局,赔偿原告李京医疗费、抚恤费共七万两千余元。
原告李某于2002年4月4日凌晨,驾驶面包车行驶至301军事专用线道口时,与在此调车作业的许昌车站155号调车机相撞,造成汽车严重毁损,驾驶员李京受伤,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在耗费了巨额医疗费用仍未能痊愈的情况下,李京将301军事专用线使用单位解放军某部队和郑州铁路分局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致李京伤残的损害结果,是由各方当事人混合过错所造成的。解放军某部队作为301军事专用线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未对该道口的安全行使管理职责,主观上对出现损害结果采取放任态度。事发当日,该部队值勤人员在接到铁路部门调车作业的通知后,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许昌车站155号调车机组夜间顶送车列调车作业,在经过标志不齐全的铁路道口时,未采取合理的调车方式和良好的安全防护措施,也是导致李京受伤的原因之一,由于许昌车站本身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应由其上级主管郑州铁路分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原告李京作为许昌本地驾驶员,麻痹大意,冒险通过铁路道口也是酿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其本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该案判决后,解放军某部队提出上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