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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物权法鲜明特色在于确立平等保护原则
2014-9-24 22: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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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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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6日下午召开的物权法与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论研讨会上,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表示,平等保护原则是中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
王利明教授说,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本法,物权法草案也是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特色的一个重要的法律草案,在这部法律草案中,之所以充分地体现了中国特色,首先是因为它确立了平等保护的原则,保护各类所有权的原则。因为从西方国家的物权法来看,他们都是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只是规定了抽象的所有权规定,不存在所有权的类型化问题。所以,西方国家的物权法也不存在平等保护问题。在我们国家的物权法草案中,要维护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客观需要,才在物权法确定了平等保护原则。所以,可以这样讲,平等保护原则才是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特色。
王利明教授具体谈了对平等保护的理解。第一,物权法草案确定的平等保护原则,符合宪法关于所有制性质的规定。
首先是宪法规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平等保护原则是完全一致的。现在有一种理解,认为所谓以公有制为主体,就意味着各类所有制在法律地位上是不是不平等的?这是一种误解。在宪法所规定的所谓公有制为主体,主体的本意更多的是强调公有制对经济关系的影响力,也就是经济生活的基础性的作用,比如说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实行公有制的话,有利于保证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但是,这个主体只是表明公有制和非公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可能是有差异的,但不能理解为他们的法律地位是不一样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其次,绝不能从宪法规定了社会公共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内容就认为宪法确立了不平等保护原则,这完全是误解。我专门请教了对“神圣”两个字怎么理解,他们说主要是针对文革时候公共财产大搞打砸抢,为了强化对公众财产的保护意识,才做了规定。但是,这条并不是大家误解的意思。相反,宪法在修改的时候,加大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就是要强调宪法的平等保护各类财产。宪法对基本经济制度的准确规定体现在宪法第6条,该条规定我们国家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所有政治形态上实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这是宪法对基本经济制度准确的表述。所以,落脚点是在“共同发展”几个字上,怎么才能保障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呢?前提就是必须要实行平等保护。假如说优先保护一种,对其他所有制就采取歧视的态度,就不可能有平等发展,就不可能有共同发展。所以,失去了平等保护,就当然失去了共同发展。反过来说,物权法确立了平等保护的原则,草案明确规定,物权法保护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就是共同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反映。
王利明教授强调,平等保护和产业政策当中的差异也是不矛盾的,确实应当承认,在中国,不同的所有制在公共资源的配置、市场准入、银行贷款等等方面是存在一些差别。但是,这些差别更多地是国家有关宏观调控政策以及有关市场准入的特别规定,属于工商调节的范畴,它和司法和物权法确定的平等保护是不矛盾的,分别属于不同法律调整的内容。其次,关于产业政策的特别规定,可能影响到整个物权的取得问题,比如说银行贷款要获得优惠,取得财富、取得物权就多一些。但是,当每一个主体取得物权之后,它在物权法上都要实行平等保护,不管取得了多少财富、多少财产,对物权法只能是平等对待。所以,产业政策上的差异和物权法的平等保护是完全不矛盾的。
第二,为什么说平等保护是符合宪法的规定?宪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解还应该从另一个方面考虑,基本经济制度除了多种所有制为主体以外还包括另一面,那就是我们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宪法已经明确的。只有把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结合起来,我们才能全面理解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就是我们必须要确认各类企业,不管它在所有制上是公还是私,不管企业的大小,都必须要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适用同等的法律规则,并且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绝不能说把企业分成三六九等。如果说我们对财产的保护实行三六九等的话,就意味着对企业也应该三六九等的对待,这是完全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如果在侵害国家财产的情况下就应当多赔,侵害私人财产就应当少赔甚至不管,那怎么能平等维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呢?和市场经济体制是完全对立的。对国有财产保护也是这样的,国家财产发生了侵害,只能由作为所有者一方按照物权法确定财产的规则来法院进行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产权,也不能由国家自己决定来解决,这也是不合适的。如果有人侵害了国有财产,也同样是适用物权法关于财产保护的平等规则。否则的话,法律就不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而是继续维护计划经济的法律,这样做不具有可操作性。
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将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为迎接这一重要法律的颁布实施,中国法学会于2007年1月16日在北京主办“物权法与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论研讨会”,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承办此次研讨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北京市法学会《法学杂志》社协办此次会议。中国网对此次研讨会进行了全程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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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6日下午召开的物权法与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论研讨会上,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表示,平等保护原则是中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
王利明教授说,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本法,物权法草案也是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特色的一个重要的法律草案,在这部法律草案中,之所以充分地体现了中国特色,首先是因为它确立了平等保护的原则,保护各类所有权的原则。因为从西方国家的物权法来看,他们都是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只是规定了抽象的所有权规定,不存在所有权的类型化问题。所以,西方国家的物权法也不存在平等保护问题。在我们国家的物权法草案中,要维护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客观需要,才在物权法确定了平等保护原则。所以,可以这样讲,平等保护原则才是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特色。
王利明教授具体谈了对平等保护的理解。第一,物权法草案确定的平等保护原则,符合宪法关于所有制性质的规定。
首先是宪法规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平等保护原则是完全一致的。现在有一种理解,认为所谓以公有制为主体,就意味着各类所有制在法律地位上是不是不平等的?这是一种误解。在宪法所规定的所谓公有制为主体,主体的本意更多的是强调公有制对经济关系的影响力,也就是经济生活的基础性的作用,比如说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实行公有制的话,有利于保证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但是,这个主体只是表明公有制和非公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可能是有差异的,但不能理解为他们的法律地位是不一样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其次,绝不能从宪法规定了社会公共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内容就认为宪法确立了不平等保护原则,这完全是误解。我专门请教了对“神圣”两个字怎么理解,他们说主要是针对文革时候公共财产大搞打砸抢,为了强化对公众财产的保护意识,才做了规定。但是,这条并不是大家误解的意思。相反,宪法在修改的时候,加大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就是要强调宪法的平等保护各类财产。宪法对基本经济制度的准确规定体现在宪法第6条,该条规定我们国家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所有政治形态上实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这是宪法对基本经济制度准确的表述。所以,落脚点是在“共同发展”几个字上,怎么才能保障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呢?前提就是必须要实行平等保护。假如说优先保护一种,对其他所有制就采取歧视的态度,就不可能有平等发展,就不可能有共同发展。所以,失去了平等保护,就当然失去了共同发展。反过来说,物权法确立了平等保护的原则,草案明确规定,物权法保护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就是共同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反映。
王利明教授强调,平等保护和产业政策当中的差异也是不矛盾的,确实应当承认,在中国,不同的所有制在公共资源的配置、市场准入、银行贷款等等方面是存在一些差别。但是,这些差别更多地是国家有关宏观调控政策以及有关市场准入的特别规定,属于工商调节的范畴,它和司法和物权法确定的平等保护是不矛盾的,分别属于不同法律调整的内容。其次,关于产业政策的特别规定,可能影响到整个物权的取得问题,比如说银行贷款要获得优惠,取得财富、取得物权就多一些。但是,当每一个主体取得物权之后,它在物权法上都要实行平等保护,不管取得了多少财富、多少财产,对物权法只能是平等对待。所以,产业政策上的差异和物权法的平等保护是完全不矛盾的。
第二,为什么说平等保护是符合宪法的规定?宪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解还应该从另一个方面考虑,基本经济制度除了多种所有制为主体以外还包括另一面,那就是我们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宪法已经明确的。只有把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结合起来,我们才能全面理解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就是我们必须要确认各类企业,不管它在所有制上是公还是私,不管企业的大小,都必须要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适用同等的法律规则,并且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绝不能说把企业分成三六九等。如果说我们对财产的保护实行三六九等的话,就意味着对企业也应该三六九等的对待,这是完全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如果在侵害国家财产的情况下就应当多赔,侵害私人财产就应当少赔甚至不管,那怎么能平等维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呢?和市场经济体制是完全对立的。对国有财产保护也是这样的,国家财产发生了侵害,只能由作为所有者一方按照物权法确定财产的规则来法院进行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产权,也不能由国家自己决定来解决,这也是不合适的。如果有人侵害了国有财产,也同样是适用物权法关于财产保护的平等规则。否则的话,法律就不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而是继续维护计划经济的法律,这样做不具有可操作性。
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将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为迎接这一重要法律的颁布实施,中国法学会于2007年1月16日在北京主办“物权法与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论研讨会”,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承办此次研讨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北京市法学会《法学杂志》社协办此次会议。中国网对此次研讨会进行了全程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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