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5-5 11:20:4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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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网络虚假广告,不能仅靠业界良心
    日前,怀化长怀医院医疗广告等四款百度信誉V体系中的商业推广,被国家工商总局公告为严重违法广告,而至截稿日,记者仍能搜索到此违法广告。在网络上,医药、保健品等虚假广告已屡见不鲜。网络虚假广告为何屡禁不止,又该怎样进行整治?(《光明日报》5月4日)
    四款百度信誉V体系中的商业推广被认定为严重违法广告,暴露出互联网搜索引擎背后隐藏的消费危机:一方面、搜索引擎公司难以对琳琅满目的“竞价排名者”进行有效监管;另一方面、消费者对搜索引擎的使用习惯以及对公司加V的信赖,让“竞价排名者”产生了销售的优势地位。
    法律层面的滞后,让该消费危机很可能转化为法律危机。就其滞后而言,传统法律、法规对广告的定义难以清晰涵盖、更难预测互联网层出不穷的商业推广模式;就法律危机后果而言,被侵权的消费者能否提起公益诉讼、诉讼程序如何启动等都会面临法律适用问题,而这些很可能让消费者权益难以有效维护。
    作为案例,“旺旺贷”失联后,百度启动“网民权益保障计划”,保障受害网民的利益,也因此被称为“业界良心”,不可否认该计划有效维护了广大网民权益。然而搜索引擎并非百度一家,“旺旺贷”也只是个案,基于搜索引擎所带来的侵权责任,是否都能够得到类似的赔偿呢?恐怕未必。而在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将良心直接等同责任,未免是一种苛求,亦不符合法治精神。
    该个案的先行赔付、尔后再行追偿的“良心”之举,印于法律层面而言,是承担连带责任的表现。同样从法理而言,搜索引擎的使用类似于消法中“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所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形”。消费者基于引擎加V推广的购买、接受服务均是基于对“举办者、出租者”(即引擎公司)的信誉进行购买,因此消费者在被侵权的情况下,可以要求“销售者”(即竞价排名商)、“举办者、出租者”(即引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这也显然可以倒逼引擎公司履行更多的广告筛选和资格审查义务。
    将“业界良心”化作行业规范,建构互联网推广的游戏规则,在立法技术更加成熟时再上升到法律层面,是解决类似网络虚假广告侵权的最佳途径。《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的签订已经让我们看到行业自律的曙光,我们期待的是“业界良心”写入自律公约,相信这种追责体系的建立对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也大有裨益!(文/黄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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