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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4 00:29:4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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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时如何提审的复函
1956-09-1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研字第9319号
发布日期:1956-09-18
执行日期:1956-09-18
云南省高级人院:
你院(56)法办研字第9001号请示收到。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决定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审的时候,同意你院意见,即应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但这种提审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并非第一审程序,其判决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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