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7:5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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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丁建华  李启波) 当农民将种子播撒田间时,意味着也将希望和收获播种下去,而汉南区的315户棉农因购买了劣质棉种,收获的却是失望和悲伤。3月31日,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法院经过调解,终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种子经销商赔偿315户棉农经济损失人民币60余万元。
  2003年2月至4月间,汉南区邓南镇、汉南农场李华太等315户棉农,在当地分别购买了“中农牌中棉所41”棉花种子,用于春耕播种。在种植棉花过程中,农民李华太等发现棉田出现异常情况,棉苗长势与棉种说明书的说明存在很大差异,并且棉铃虫危害严重。农民们即向汉南区种子管理站投诉,要求对种子质量进行鉴定。
  2003年7月30日,武汉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接受委托,组织专家来到汉南区邓南镇,对在田作物进行了田间种植鉴定,得出的结论为:该品种的真实性没有问题,但纯度不达标,棉铃虫危害较重,种子为劣质。
  为此,315户棉农向种子销售商提出赔偿要求,并于2003年9月1日达成赔付意向,赔付额度以棉花成熟期对产量损失测产为准。同年9月19日,经专家对汉南区邓南镇进行实地田间测产,平均每亩棉田比普通棉种实际减产皮棉19.9公斤。鉴定意见出来后,汉南农民又与棉种销售商就赔付问题多次协商未果,315户农民先后将棉种生产商、销售商等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生产、销售劣种子给原告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共计78万余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按照棉种销售商的不同,将315户农民的起诉分别合并为5起案件,由一个合议庭同时审理。并由该院院长、副院长等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法庭在审理此案期间,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走访了有关专家、棉种生产商和销售商,并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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