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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7:5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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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郭嘉节) 移动通信公司起诉李先生欠费后,李先生则认为欠费是由于该公司在自己移动电话超出预存通信费后,未停止服务造成。4月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上诉,维持一审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其给付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3100余元通信费及3000余元违约金的判决。
  2002年4月17日,李先生与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由该公司为其提供通信服务的《移动电话入网协议》。其中约定,李先生应于每月1日至20日与移动通信公司按月结清上一计费周期的通信费用,如违约,移动通信公司有权停机,并依欠费金额按每日欠费的千分之三标准收取违约金。另外,还约定李先生未付的通信费用超过270元时,移动通信公司方有权通过发短消息通知其交纳至少300元的预存费用,如未付的通信费到达300元仍未交纳预存费用,移动通信公司有权暂停提供通信服务。且后条约定优先于前条约定的适用。签约后,移动通信公司为李先生提供了通信服务。2002年8月初,李先生移动电话遗失。同年9月初,其向移动通信公司报了遗失,并申请停机。由于当时话费已累计到约2700元,移动通信公司要求其先将前欠话费交清后才能办理停机业务,李先生不同意。2002年10月4日,移动通信公司停止为李先生提供通信服务。至此时,李先生累计共拖欠通信费3172.74元。
  2003年11月,移动通信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李先生支付通信费及3058.13元违约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12月判决后,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移动通信公司如约提供了通信服务,李先生理应支付相应的通信费。李先生认为移动通信公司在超过300元预付话费时,应予以提示和提供自动停机服务,对此法院认为合同中并无约定移动通信公司应承担上述义务。根据合同,李先生在拖欠通信费超过300元时,移动通信公司有权利选择继续提供服务或停止服务。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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