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8:0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6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3月16日,郑慧向安徽省淮北市集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她做梦也没有想到,由于当初的疏忽大意,借款人将自己的姓名写错了一个字,而这一字之差,竟然引发了一起长达三年的诉讼。
  朋友有难,热心相助
  1998年,淮北市物源副食品公司调整经营进行重组,职工郑慧被安排到公司下属利民超市担任保管员。她工作积极,为人热情。超市资金紧缺,她便说服丈夫,把自家多年来的积蓄七万元拿出来给超市进货。
  由于规模较小,地势偏僻,利民超市濒临倒闭。看到这种情况,超市经理卓艳便让会计王红筹集资金,先把单位借郑慧的钱还上。
  业务员李群是省内某品牌啤酒淮北地区总代理,常为超市送货,与保管员郑慧较为熟悉。1999年初,李群准备在夏季销售旺季到来之前,购进一批啤酒。他找到超市经理卓艳和会计王红寻问借款事宜。超市当然没有钱借给他,但帐上却有一笔将要还给郑慧的款子。于是,卓经理便将这一信息透露给李群,叫他征求郑慧的意见。经过协商,郑慧爽快地答应了。1999年5月16日,李群执笔立下一纸借据,写明“今借物源公司郑惠现金五万元,利息按千分之八计,借款时间一年半,借款人李群”,而郑慧也没认真查看借据,只是扫了一眼,便将它装进了口袋。
  索要欠款,反目成仇
  借款后不久,利民超市关门歇业,郑慧转到别处工作,与李群也很少见面了。一年时间过去了,适逢要买房子,她便打电话问李群还钱的事。但李群总是找借口拖延。后来,干脆矢口否认借钱一事。
  郑慧把卓艳、王红叫到李群家中,四人当面对质,但李群仍坚持说自己只和物源公司有经济来往,没向郑慧个人借过钱。
  郑慧气愤地拿出当年的借据,结果猛然发现李群竟把自己的名字写成了“郑惠”!2001年11月21日,无奈的她来到了杜集区人民法院。
  诉上法庭,一波三折
  杜集法院受理了郑慧的起诉后,针对原、被告双方的诉辩,办案法官通过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对原告郑慧的身份进行了调查。经查,郑慧曾用名郑卉,没有郑惠的别名。法庭审查认为,原告并非借据上所称债权人,且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向其借款,加之被告否认与原告相识和借款的事实,因此,原告主体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郑慧手握裁定,欲哭无泪,当即提起了上诉,同时向法院申请证人卓艳和王红出庭作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郑慧与借据上债权人郑惠同为一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指令杜集区法院对本案审理。
  2002年6月22日,杜集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不料,庭审中被告李群突然又否认借据为其书写。无奈,郑慧申请对该借据作笔迹鉴定。经淮北市人民检察院鉴定,借据确为李群书写。法院据此判决其偿还郑慧借款及利息。
  云开雾散,真相大白
  被告李群没有提起上诉,十五天后,判决书生效了。然而他却向检察机关提起了申诉。2002年12月23日,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称经过调查,1999年5月16日利民超市的银行帐户上没有发生五万元的取款业务。因此,卓艳和王红证明当日转付给李群五万无的证言与事实不符,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再审。
  2003年4月9日,杜集区法院按照市中级法院的再审通知,第三次开庭审理这起民间借贷案件。法庭认为,借款当日利民超市银行帐户上未发生此笔取款业务,但并不能以此证明被告李群没从利民超市借原告郑慧五万元的事实,因此法院维持原判。
  李群再次提起上诉,淮北市中级法院认定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2003年11月1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这一借贷纠纷经过两级法院先后六次审理,终于以被告李群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承担全部诉讼及鉴定费用一万余元而尘埃落定。而这一天距离当初约定还款日期正好三年。
  此时的郑慧早已心力憔悴。赢了官司,并不等于讨回了欠款,如今李群早已不见了踪影。不得已,郑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们相信执行法官会帮郑慧追回这笔“烦心款”。同时,法官也希望民事主体之间在商品交易中提高警惕,防止此类“闹剧”再次发生。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也不可无啊!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