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27 23:36:5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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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4年两会期间谈到夏俊峰案时指出,“夏俊峰是一名摊贩,杀了两个城管,造成一人重伤。但是就因为夏俊峰是摊贩,对方是城管,大家对城管有偏见,所以有些人、甚至有些社会上的大V就鼓动说这人不能杀。”“但是这种人不杀就非常危险,就好像两个人关起门来吵了一架,你把人杀掉了,如果这样也是正当防卫,这个社会就会天下大乱。”
     
    然而,上述在普通民众看来再合理不过的表述,却招致了一些人的批评,甚至被一些律师和法学者解读成违背了法治的基本理念并破坏了司法独立的基本价值观。我一直认为,对于中国的法律问题和中国的法治,理应放在中国社会的语境下解读。同样,对于中国首席大法官的标签,也应在中国的语境下解读其内在含义。
     
    首先应当分析且不容回避和混淆的问题是,周强讲话的外部环境。必须指出,周强院长是在出席全国人大会代表分组讨论时就夏俊峰案发表上述言论。为什么要强调是人大会议期间,其中的意蕴(不仅仅是政治意蕴)在于,讲话的受众并非法律人,而是全国人民的代表——他们并不需要过多的了解刑法的基本理论和原则。这同样意味着,周强不可能对夏俊峰案的具体细节进行详细叙述。他所要做的就是用简明的语言表达最高法院对夏俊峰案的立场——尽管在一些法律人看来,这种表述可能有失周延。但作为法律人,恰恰应该经由表象发现实质。在我看来,周强的表述,并非简单地建立在人民群众普通的情感之上,而是将人民群众的法感与案件本身的证据进行有机结合后得出的结论。也许,在一些律师看来,该案在程序上可能存在一些瑕疵,但从本案的关键证据——如鉴定意见、伤亡情况等来看,已经足以证明法院判决的正当性。那么,既然客观证据已经指向并证明判决结果的公正性,那么周强院长的表述——尽管在一些法律人看来并不是用的法言法语,但作为人大分组讨论会上的发言来看,又有何不妥呢?作为对人大负责的法院院长,向人大代表直白阐释案件判决的社会意义,恐怕不仅必须,而且理应是法院的职分。
     
    其次依然要回到中国的社会语境来讨论中国的刑事案件。在我看来,中国的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从某种意义上讲已经进入到了少杀慎杀的阶段。换句话说,绝大部分刑事法官的审判理念已经完成了从应杀尽杀到能不杀尽量不杀的转变。事实上,这种转变并非单纯建立在法官个人主观思想之上,而是以一系列的制度和刑事政策作为严谨而必要的支撑。而这些制度,诸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两个证据规定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乃至中央政法委关于防止冤假错案的一系列规定,足以使法官在决定判处一名被告人死刑之前三思而行。换句话说,夏俊峰案经过三级法院的审理和复核并最终核准死刑,显然不是草率作出的结论。事实上,律师特别是以辩护人身份参与案件的律师是能够理解法院处理该案的法律和事实根据的。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律师们借助网络发表自己的言论和观点时,却很少得到其他社会群体的客观分析和理性反驳。在我看来,正如前文所述,基于其所面对的受众,周强院长在人大会上关于该案的表述,本不应该从严谨的法律逻辑和司法实践的逻辑层面上进行探讨。然而,不知是部分律师看不到这一点,还是刻意选择了忽略。
      
        而就学者(如萧翰)和律师(如陈有西)不依不饶地批评周强以首席大法官身份就夏俊峰案发表上述言论,在我看来,如果能够理性客观的认识最高法院对全国人大负责的宪法制度以及全国人大代表并非法律专业人士的两个基本国情,恐怕就不会再认为这种虽然直白但并未曲解案件事实的表述有多少不妥了。而在萧翰的文章里,夏俊峰案的处理反映了中国的司法并不独立和首席大法官并不能站在西方法式法治的立场上发表言论两个“基本事实”。在我看来,这恰恰又是一个将西方式法治强加于当下中国社会的例证。我相信,包括萧翰在内的诸多学者和律师都了解当下中国的政治体制与西方的体制有显著区别。换句话说,依据中国的宪法,中国的各级法院必须对同级人大负责。这一看似简单的制度设计已经决定了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将法律与人民群众的基本法感有机结合起来,而中国的法治进程已经证明——将两者结合起来的纽带就是严谨客观科学合法的证据。毫无疑问,这对于夏俊峰之类的刑事案件尤其重要。应当指出的是,全国人大和最高司法机关已经清晰地认识到法律和人民群众法感之间的差异,并从制度设计上为此做出了相当的努力,如果我国的部分法律人对全国人大和其他最高司法机关在这方面的努力视而不见,不仅无益于中国社会的进步,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讲——同样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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