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8:1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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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常亮) 认为“分时度假”合同存在严重的欺骗和误导行为,几名消费者将商家告上了法庭。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理由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金色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被告北京京瑞房产有限公司授权的北京地区分时度假销售总代理。2002年2月24日,原告张某等人与金色世纪公司签订了“认购合同”,又与京瑞房产公司签订了“承购合同书(隔年期)”,由原告承购京瑞房产公司分时度假型客房预订的权益,认购期为2003年至2032年,认购总价为38300元。合同约定原告付款后即成为京瑞房产公司的权益人,同时可申请成为国际分时度假组织RCI的会员,享有京瑞大厦一周的住宿权,可以此交换入住该俱乐部中的其他成员酒店及联盟酒店,并可交换入住RCI交换联盟的酒店。此后,原告依约缴纳了38300元。
  事后,原告提出中国开放的对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只有20多个,致使被告承诺的可以让原告享受100多个国家的分时度假交换服务无法实现。两被告在合同签订前后存在严重的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因此要求解除分时度假协议书,双倍返还所支付的费用76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相关合同中,约定其所认购标的是京瑞房产公司下属的京瑞大厦客房分时度假型客房预订权益。原告所述被告承诺的可以让其享受100多个国家的分时度假交换服务无法完全实现一节,与双方所签合同中的原告认购标的无直接关系。就双方所签合同内容,被告表示可以履行,原告亦认可。现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原告未能就二被告在合同签订前后存在严重的欺诈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以及被告履行义务的能力存在不足向法院举证,故对原告要求解除该合同,双倍返还所支付的费用,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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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分时度假,就是将度假酒店或度假村的一个房间的使用权以周为单位分时段卖给多个客人,使用期限可以是20年、3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顾客购买了一个时段(即一周)的使用权后,即可每年在此享受一个星期的度假。同时,顾客还享有时段权益的转让、馈赠、继承等系列权益,以及对公共配套设施的优惠使用权。顾客还可以用自己购买的时段,去“交换”同属于一个交换服务网络中的任何一家酒店或度假村的另一个时段,从而达到前往不同地方旅游住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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