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8:2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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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张胜利 田应朝) 行人正在路上行走,不料突遇飞来横祸,被突然掉下的一根约碗口粗的枯树枝砸伤。3月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被告郑州市绿化工程管理处,赔偿原告姜女士医疗费等共计372214元(扣除已支付的57000元,被告还应再支付315214元)。
  现年26岁的姜女士系郑州工程机械厂职工。2001年8月18日中午12时30分许,姜女士骑自行车行至郑州市桐柏北路梦园新村小区附近时,被路边行道树上突然断落下来的一根约碗口粗的树枝砸中头部,住院治疗161天,支付医疗费43691元。姜女士出院后,用于颅骨修补术和继续治疗、外购药物又花费10878元。经法医鉴定,其伤情已构成六级伤残, 今后每年医药、检验费为6274元左右。因姜女士受伤住院期间,被告郑州市绿化工程管理处仅支付了医疗费用57000元。双方就以后的经济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 姜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共计473649.4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郑州市绿化工程管理处作为郑州市桐柏北路行道树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对行道树进行管理维护。由于被告疏于管理,致使在大风天气条件下行道树枯枝被刮断,在枯枝掉落过程中,恰好砸中原告头部,从而导致原告受伤致残。由此给原告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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