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8:2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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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钱军 姚俊中 储俊) 2月27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的送达,因脚手架突然断裂导致一妇女高位截瘫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终于尘埃落定。被告吴某被判赔偿原告丁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42639.82元,从2003年1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200元护理费,并承担各项诉讼费用。
  30岁的妇女丁某是海安县某镇农民,吴兴才是一农村瓦工头。2003年3月13日,吴兴才雇佣丁某到其承包的一住宅楼工程做小工。当日下午4时左右,丁某在一层楼梯间做工时,被突然倒塌的脚手架砸伤腰部等处。事发后,丁某被急送医院治疗,经诊断为L2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伴截瘫。2003年3月19日,医院对丁某进行手术,因受伤治疗支付的医疗费为28979.82元,其中吴兴才支付28508.62元,丁某自付471.20元。后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二级伤残。丁某出院后,其与被告吴兴才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兴才赔偿自己各项损失费用合计296631.20元。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丁某受雇于被告吴兴才从事雇佣劳动,作为雇主的吴兴才对雇工的人身安全负有管理责任。由于其在施工中疏于管理,安全意识淡薄,引发事故,造成丁某身体受伤,吴兴才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雇工丁某在施工中不存在明显过错,对被告吴兴才提出的减轻赔偿要求不予支持。但给付的具体数额标准应考虑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吴兴才的经济负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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