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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李启明) 17岁的高中生陈冉,在学校上晚自习时,中途外出,结果失足落水身亡。事发后,学校支付了3000元补偿。但陈冉父母仍认为数额太少。日前,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学校无责,不承担赔偿责任。 陈冉是安徽省舒城县第一中学高中部学生。2003年3月13日晚,他因第二节晚自习无教师看班辅导,遂与同学一起擅自离校来到附近的网吧,在返回学校途中,失足掉入河中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其父母雇人雇船多方寻找,直到3月29日下午才在孔集镇河段找到尸体,为此花去丧葬费、打捞费约8000多元。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达成由被告学校补偿原告3000元的协议。但死者父母认为,被告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中有失职行为,此失职行为与陈冉溺水身亡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依法要求被告学校赔偿各项损失总计8808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之子陈冉在学校上晚自习课时,不经请假离校到附近网吧上网,后在返校途中落水身亡属意外事件,陈冉溺水死亡与被告教育教学管理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对此无过错。事发后,被告出于对原告的同情补偿其损失3000元,不应认为被告对此负有法定的侵权责任,原告于同年接受并领取了3000元,此行为可视为双方就此事达成协议,现两原告要求被告重新予以赔偿无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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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李启明) 17岁的高中生陈冉,在学校上晚自习时,中途外出,结果失足落水身亡。事发后,学校支付了3000元补偿。但陈冉父母仍认为数额太少。日前,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学校无责,不承担赔偿责任。
陈冉是安徽省舒城县第一中学高中部学生。2003年3月13日晚,他因第二节晚自习无教师看班辅导,遂与同学一起擅自离校来到附近的网吧,在返回学校途中,失足掉入河中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其父母雇人雇船多方寻找,直到3月29日下午才在孔集镇河段找到尸体,为此花去丧葬费、打捞费约8000多元。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达成由被告学校补偿原告3000元的协议。但死者父母认为,被告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中有失职行为,此失职行为与陈冉溺水身亡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依法要求被告学校赔偿各项损失总计8808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之子陈冉在学校上晚自习课时,不经请假离校到附近网吧上网,后在返校途中落水身亡属意外事件,陈冉溺水死亡与被告教育教学管理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对此无过错。事发后,被告出于对原告的同情补偿其损失3000元,不应认为被告对此负有法定的侵权责任,原告于同年接受并领取了3000元,此行为可视为双方就此事达成协议,现两原告要求被告重新予以赔偿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