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8:3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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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张正义) 近日,四川泸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雷洪素因饮酒过量被冻残,一同饮酒的陈品、雷兆、王优(均化名)被判各赔偿雷洪素4106元,由蔡仁、周泉(均化名)各补偿原告500元。
  雷洪素平时好酒,曾多次喝醉。2001年1月29日下午,中午就已饮酒的他在陈品经营的商店与王优、蔡仁、周泉一起打牌。按事先的约定,打完牌后,将输赢的6元钱在陈品的商店买了两碗酒。因雷洪素好酒,便开始与他人行令划拳,店主陈品与雷兆也先后加入。当日下午6时许,雷洪素喝醉后坐在商店未回家。蔡、周二人酒后即离去,雷、王两人继续打牌至晚上12点,离去时看见雷洪素醉酒未醒睡在地下,店主也未进行照管或通知其家人。次日,雷洪素酒醒后下肢已不能移动。经住院治疗,共花去费用41063.09元,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雷洪素诉至法院,要求一同喝酒的五被告给予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50多岁,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对饮酒过量会给人造成伤害应当有足够的认识和理解,但由于平常嗜酒,不能自制,是导致其冻残的主要原因,自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店主陈品和雷兆、王优的行为属见危不救,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蔡仁、周泉在庭审中同意按人道主义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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