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8:3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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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李峰) 以公司购买原材料和公司与其它单位改制为名,许以高额利息,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510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赫超群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
  2005年7月至2006年2月期间,被告人赫超群作为北京安圣苑减震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圣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安圣苑公司购买原材料和安圣苑公司与北京百花壁纸厂合作改制为名,伙同邵跃华、朱爱丽、李改平、赫丹凤(均另案处理),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先后在崇文区、海淀区向王女士等95人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10万余元,已偿还人民币150万余元。2007年6月19日被告人赫超群到公安机关投案。现北京安圣苑减震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已被司法机关冻结。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赫超群以公司购买原材料和公司与其他单位改制为名,许以高额利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赫超群作为北京安圣苑减震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存款由赫超群支配使用,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本案涉及的被害人众多,大量资金至今没有返还,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巨大,危害后果严重,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赫超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赫超群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法官提示:
  在我国只有国家依法批准的金融机构,能以利息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有的企业,在国家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压缩投资、紧缩银根的情况下,通过合法、正当渠道贷不到款或者贷不够款,无法实现企业的发展,因此愿意出高于国家银行同期同种利率的利息,高利贷款。于是,这些企业开始以各种方式、手段、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随意提高利率,造成吸收公众存款上的无序状态,导致金融秩序混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也导致被害人或单位的存款无法追回,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影响一些地方的社会稳定。
  本案被害人大部分是老年人,不了解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轻信被告人赫超群的公司生产的是高科技产品,有厂房和设备作抵押,贪图被告人赫超群允诺的高于银行的利息,轻易将自己的积蓄借给被告人赫超群,损失巨大。
  法官建议广大老年人要认真了解国家的法律政策,通过合法的途径增加自己的财产性收入,不要轻易相信别人的宣传,慎重考虑将自己的积蓄作投资,投资前最好能征求家人的意见,或向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咨询。如果参与非法吸收存款活动,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相关的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建议企业应依合法途径筹集企业发展资金,不能非法向社会吸收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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