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8:3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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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日本国某公司状告江苏两家生产农药企业侵权的上诉。
  2000年11月4日,江苏省8家农业生产企业收到一份发自日本某公司的警告信,信中说这8家企业生产的一种农药侵犯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该公司的一项名为“杀虫剂组合物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权,并要求这些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否则就要承担相应后果。同时,该公司还将其中2家企业告上法庭,分别索赔人民币300万和200万。
  江苏是国内生产此种农药的主要省份,如果侵权成立,巨额投入将化为乌有,更关键的是已经开发的市场就要拱手相让。江苏省农药协会经过细致的研究、取证和充分的法律资料准备工作发现,日本某公司“杀虫剂组合物及其应用”专利权利发明书中修改的部分超过原来的范围,且不具备技术的必要特征。2001年4月,江苏省农药协会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日方公司该项发明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经过审查,复审委员会于2002年6月作出裁决:宣告日本某公司的该项发明权全部无效。
  裁决宣布后,日方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复审委员会的裁定。江苏省农药协会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2003年6月,北京一中院作出判决:维持复审专利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决定。日方公司不服,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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