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8:4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6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郭益民  赵宇) 公交车行驶到站牌处时,没有停稳就打开车门让乘客下车,结果使一位60多岁的老太太摔倒在地,造成股骨胫骨折,从而引发了老人和郑州通利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对簿公堂的案件。2004年2月1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被告郑州通利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周老太医疗费等共计40043.50元,案件受理费1720元由被告负担。
  2003年4月20日下午,64岁的周老太在郑州市文化宫乘坐郑州通利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31路公交车,行至化工路西流湖站下车时,司乘人员未将车停稳、还处于滑行状态时,即打开车门让乘客下车,周老太下车站立不稳,倒地受伤。公交司机和另外两人把周老太抬到路边等着拉客的李某车上,付给李某10元钱,由李某拉着老人找到其家属后,送医院治疗。经郑州市骨科医院诊断,周老太系股骨胫骨折,共住院30天,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0043.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周老太乘坐被告郑州通利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正在运营的车辆,双方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负有将原告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对原告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失负有赔偿责任。2003年11月7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郑州通利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周老太医疗费等共计40043.5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