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8:3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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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人们关注的“六小龄童肖像权案”目前已尘埃落定。法院裁定,准许原告六小龄童撤回起诉。
原定于2004年2月12日开庭的上海六小龄童文化实业有限公司诉山西长治市八一百货大楼、威海市金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三人六小龄童商标专用权纠纷案,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原告的撤诉申请,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同时,六小龄童诉八一百货大楼、金猴集团肖像权纠纷一案,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接受六小龄童的撤诉申请,也裁定准许撤诉。两案的诉讼费由两原告承担。
对于此案引人关注的肖像权问题,金猴集团代理律师冉牧祥、贾彬认为:金猴集团与六小龄童就广告合作曾在1996年签订过协议,协议中六小龄童自己把本人形象和戏装形象分开,分别拍摄了一张照片,协议中写明两底片版权归金猴集团所有,所以,戏装形象受著作权调整,而不涉及肖像权问题,其作品使用期限不受广告制作合作期间的限制。
对于商标权纠纷一案,金猴集团的代理律师认为:六小龄童与六小龄童文化公司不是一回事,1994年,六小龄童授权文化公司使用“六小龄童系列产品的注册商标”,但同时又声明,“上述授权不限制六小龄童本人向其他公司和个人的授权转让,但同一种产品除外”。由此,六小龄童授权文化公司使用注册商标是一般使用,而不享有处分权,所以文化公司不能干涉金猴集团使用六小龄童的戏装形象,金猴集团享有商标使用的在先权,并未损害原告文化公司的商标权益。
金猴集团副总经理苏金和对记者说:“公司收到法院上述两份裁定后,虽有些许轻松,但更多的是失望。原告撤诉也是其享有的权利,但金猴集团保留对两原告索赔的权利。自从两原告提起这两起案件的诉讼后,一些网站和报纸刊发了一些带有猜测和传言的文章,希望人民法院报给予独家、权威的报道,以正视听,杜绝其他媒体的恶意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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