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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中医药学校在新建的图书馆中,没有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未设置地震防设。2004年1月16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责令其补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处以罚款7万元。 2001年1月15日,河南省南阳市中医药学校建设图书馆综合楼工程,批准建筑面积为1.3万平方米。该校相继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未进行任何地震防设工作。2002年4月24日,南阳市地震局向该校下发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同年8月23日举行了听证会,9月17日,南阳市地震局对南阳市中医药学校下达(2002)宛震罚字第013号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该校补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2.处以罚款7万元整。 处罚决定下发后,南阳市中医药学校不服,于2002年12月5日一纸诉状将南阳市地震局告到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学校认为处罚错误,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南阳市地震局作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辖区内防震减灾工作行使管理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进行抗震设防。南阳市中医药学校图书馆综合楼工程于2002年2月动工兴建,在施工前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南阳市地震局对其下达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通知后,仍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其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为此,南阳市地震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南阳市中医药学校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同时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河南省地震局在“管理办法”中规定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的建设工程,应通过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南阳市中医药学校位于抗震设防的范围之内,学校建设工程应当由地震业务部门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南阳市地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是依法行政,二审法院依法应予支持,遂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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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中医药学校在新建的图书馆中,没有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未设置地震防设。2004年1月16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责令其补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处以罚款7万元。
2001年1月15日,河南省南阳市中医药学校建设图书馆综合楼工程,批准建筑面积为1.3万平方米。该校相继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未进行任何地震防设工作。2002年4月24日,南阳市地震局向该校下发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同年8月23日举行了听证会,9月17日,南阳市地震局对南阳市中医药学校下达(2002)宛震罚字第013号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该校补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2.处以罚款7万元整。
处罚决定下发后,南阳市中医药学校不服,于2002年12月5日一纸诉状将南阳市地震局告到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学校认为处罚错误,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南阳市地震局作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辖区内防震减灾工作行使管理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进行抗震设防。南阳市中医药学校图书馆综合楼工程于2002年2月动工兴建,在施工前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南阳市地震局对其下达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通知后,仍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其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为此,南阳市地震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南阳市中医药学校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同时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河南省地震局在“管理办法”中规定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的建设工程,应通过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南阳市中医药学校位于抗震设防的范围之内,学校建设工程应当由地震业务部门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南阳市地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是依法行政,二审法院依法应予支持,遂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