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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体报道,复旦大学177名在校学生为其校友林某联名写下求情书,请求法院刀下留人,一时间又把复旦大学推向了舆论的前沿,综合网友的观点来看,反对者占绝对多数,对此,笔者认为,从情理上,或许不能接受为林某此类“罪大恶极”被告求情的行为,但单纯法律上看,求情书却有其法律存在的价值。 首先,体现公民言论自由权。不论这177名学生是否代表复旦水平,也无论其内容如何。但就这177名学生的联名请求刀下留人的求情书而言,体现了我国公民权利的进步和觉醒。公民可以对社会热点问题或者自己关注的社会问题自由地发表看法。这种表达的自由,从公民权利来看,无可厚非。问题在于,公民自由表达的界限何在?以这次求情书为例,其是否会影响到法院的公正判决。而民意与司法的关系问题,历来是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讨论的热点问题,至今依旧没有定论。但是,就本案看,如果说请求刀下留人是一种对司法的干预,那么请求严惩的言论也具有同意的作用。区别在于前者是以纸质的形式呈交给法院,而后者则以网络评论的形式呈现给有关部门,形式不同,但本质无异。 其次,求情书的量刑证据属性。对证据内涵的确定,学术界依旧是争论不休。从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概念的界定来看,一切对案件的判决有影响的材料都是证据,那么,求情书是否可以作为影响量刑的证据呢?笔者认为,定罪和量刑应当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定罪涉及案件的定性问题,“错不起”,因而定罪证据,必须适用严格的证据规则,特别是对证据能力应有较高的要求,并且对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实的证明标准,应当达到无合理怀疑的高度,以保障案件定性的准确性。而对量刑问题而言,主要涉及如何处罚的问题,虽然也要依据证据规则,适用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但是其相对于定罪事实而言,对证据能力的要求应当弱化,一切能够影响到量刑问题的证据,都应当在量刑过程中参考。此处的求情信,并未对案件的定性问题提出质疑,只是希望刀下留人,也即仅针对案件的量刑问题提供了公民的意见。美国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认为,事实裁判者通常“只关注被告人是否犯下特定的罪行,而负责科刑的法官则不受此限,而应尽可能地获得与被告人有关的生活或者性格特征材料”,该观点也符合“现代刑罚哲学要求惩罚应该与罪犯的个体相契合而不仅仅是被告人所犯下的罪行”的原则。 第三,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离对公民程序正义观念的普及问题。本次请求书事件网民之所以有如此强烈的反应,笔者认为,主要是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不分,给普罗大众造成了一种误解。很多人认为,诸如故意杀人等案件的量刑就是死刑立即执行。庭审程序中对定罪量刑问题的模糊处置,导致民众对定罪量刑问题的认识出现了偏差。社会应当严格对待犯罪,对犯罪的定性问题容不得半点求情的余地,但是对于量刑问题,应当尽可能地提出有利于被告方的证据和事实,进而体现刑罚谦抑性特点。如果说定罪程序中容不下半点人情、道德,那么在量刑程序中,应当尽可能地在适度的范围内体现人类的仁慈和人本关怀。 公民程序正义观念的养成,能够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也能够监督和倒逼司法公正。公民对社会的关注,敢于发声,是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任何事物都是在争论中不断前进的。综合来看,笔者认为,复旦177名学生联名上书的行为不仅不应压制,反而有合理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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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体报道,复旦大学177名在校学生为其校友林某联名写下求情书,请求法院刀下留人,一时间又把复旦大学推向了舆论的前沿,综合网友的观点来看,反对者占绝对多数,对此,笔者认为,从情理上,或许不能接受为林某此类“罪大恶极”被告求情的行为,但单纯法律上看,求情书却有其法律存在的价值。
首先,体现公民言论自由权。不论这177名学生是否代表复旦水平,也无论其内容如何。但就这177名学生的联名请求刀下留人的求情书而言,体现了我国公民权利的进步和觉醒。公民可以对社会热点问题或者自己关注的社会问题自由地发表看法。这种表达的自由,从公民权利来看,无可厚非。问题在于,公民自由表达的界限何在?以这次求情书为例,其是否会影响到法院的公正判决。而民意与司法的关系问题,历来是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讨论的热点问题,至今依旧没有定论。但是,就本案看,如果说请求刀下留人是一种对司法的干预,那么请求严惩的言论也具有同意的作用。区别在于前者是以纸质的形式呈交给法院,而后者则以网络评论的形式呈现给有关部门,形式不同,但本质无异。
其次,求情书的量刑证据属性。对证据内涵的确定,学术界依旧是争论不休。从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概念的界定来看,一切对案件的判决有影响的材料都是证据,那么,求情书是否可以作为影响量刑的证据呢?笔者认为,定罪和量刑应当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定罪涉及案件的定性问题,“错不起”,因而定罪证据,必须适用严格的证据规则,特别是对证据能力应有较高的要求,并且对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实的证明标准,应当达到无合理怀疑的高度,以保障案件定性的准确性。而对量刑问题而言,主要涉及如何处罚的问题,虽然也要依据证据规则,适用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但是其相对于定罪事实而言,对证据能力的要求应当弱化,一切能够影响到量刑问题的证据,都应当在量刑过程中参考。此处的求情信,并未对案件的定性问题提出质疑,只是希望刀下留人,也即仅针对案件的量刑问题提供了公民的意见。美国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认为,事实裁判者通常“只关注被告人是否犯下特定的罪行,而负责科刑的法官则不受此限,而应尽可能地获得与被告人有关的生活或者性格特征材料”,该观点也符合“现代刑罚哲学要求惩罚应该与罪犯的个体相契合而不仅仅是被告人所犯下的罪行”的原则。
第三,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离对公民程序正义观念的普及问题。本次请求书事件网民之所以有如此强烈的反应,笔者认为,主要是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不分,给普罗大众造成了一种误解。很多人认为,诸如故意杀人等案件的量刑就是死刑立即执行。庭审程序中对定罪量刑问题的模糊处置,导致民众对定罪量刑问题的认识出现了偏差。社会应当严格对待犯罪,对犯罪的定性问题容不得半点求情的余地,但是对于量刑问题,应当尽可能地提出有利于被告方的证据和事实,进而体现刑罚谦抑性特点。如果说定罪程序中容不下半点人情、道德,那么在量刑程序中,应当尽可能地在适度的范围内体现人类的仁慈和人本关怀。
公民程序正义观念的养成,能够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也能够监督和倒逼司法公正。公民对社会的关注,敢于发声,是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任何事物都是在争论中不断前进的。综合来看,笔者认为,复旦177名学生联名上书的行为不仅不应压制,反而有合理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