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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之历史考察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王岩云 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乃是用社会学方法研究法律史的经典著作,历来为学界所称道。瞿同祖先生的表达的观点很多已成为我们现在的通识和共识。 一、法律是社会产物 瞿同祖在导论中提出,“本书的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他认为“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规范之一”,“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和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因而“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意义和作用”。关于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他认为集中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这两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今天多数的法律社会学家的观点与瞿同祖的观点有着相似之处。瞿老的结论不是泛泛的空洞的理论,而是在搜集、运用丰富的资料基础上,史论结合,精辟论证而得出的。其对于我们当下的法治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建设法治不仅仅是法律的事情,更重要的是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在缺乏相应的经济和文化发展的社会环境情况下,单单靠法律,是不能实现法治的。 苏力在《变法,法治与本土资源》一文提出“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本土资源并非只存在于历史中,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是更重要的本土资源。”他还倡言“在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形成新的习惯和传统”。 其实也正是基于对法律与社会的深刻认知,张文显教授提出“由科学精神、市场观念、契约观念、权利义务观念、平等自由观念和公民意识为要素的理性文化是法治的文化基础,现代民主政治是法治的政治基础,商品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基础。开展理性文化的启蒙教育,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 从许多当下的论述中,依稀可以看到瞿老思想的光辉。 二、法律难道不具有主动意义吗 该书告诉我们法律的形成和运行都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似乎法律成为了社会的附庸和完全被动的承受者,而社会对法律则起着统摄的作用。 《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一书的作者将社会生活中的法律现象分为三种类型:“压制型法”、“自治型法”以及作为改革方向的“回应型法”。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揭示的中国古代法律恰是“压制型法”。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只能消极的、被动地适应社会而不能对社会的进步或发展发生任何的积极意义。正如姚建宗教授所言:“事实上,不仅社会的发展决定、制约和影响着法律的发展,而且,法律的发展状况也对社会的发展具有强大的反作用,也会在一定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社会的发展。”“为了促进我国整个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法律自身的发展问题,尽可能促进核推动法律的发展,并通过法律的发展来进一步引导、规范和带动社会的发展。”(姚建宗著《法律与社会发展导论》,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381页) 读瞿先生的论述,总感觉他对法律的认识是那么独到、那么随意,没有晦涩拮据的高深词汇,语言平实而道理深刻,似在总结过去却又那么富有预见。 三、研究法律的方法问题 瞿同祖指出研究法律,“仅仅研究条文是不够的,我们也应注意法律的实效问题。”“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如果只注重条文,而不注意实施情况,只能说是条文的,形式的,表面的研究,而不是活动的,功能的研究。我们应该知道法律在社会上的实施情况,是否有效,推行的程度如何,对人民的生活有什么影响等等。”这样的研究方法是值得称道的。论著中综合正史和其他文献记载,综合考察法律的实施情况。 常安在《对一例学术史个案的考察——兼谈〈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范式突破及启示》一文指出:传统意义的法律史学;往往集中于史证,而忽视对实证、传证、引证的运用;但在瞿书中,诸项材料都得到了充分的运用,所以,此书不但注意到了几千年中国法的制度变革,也把握到了制度变革后的民情基础,从而领会中国法的精神实质。 凭我的学识,当然无法全面评析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但从自身感受来讲,每一次阅读,哪怕只是随手拿起翻上几页,都感觉很有收获,也很亲切很温馨。不得不说,《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一本值得阅读和推荐给法科学生阅读的好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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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之历史考察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王岩云
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乃是用社会学方法研究法律史的经典著作,历来为学界所称道。瞿同祖先生的表达的观点很多已成为我们现在的通识和共识。
一、法律是社会产物
瞿同祖在导论中提出,“本书的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他认为“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规范之一”,“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和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因而“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意义和作用”。关于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他认为集中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这两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今天多数的法律社会学家的观点与瞿同祖的观点有着相似之处。瞿老的结论不是泛泛的空洞的理论,而是在搜集、运用丰富的资料基础上,史论结合,精辟论证而得出的。其对于我们当下的法治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建设法治不仅仅是法律的事情,更重要的是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在缺乏相应的经济和文化发展的社会环境情况下,单单靠法律,是不能实现法治的。
苏力在《变法,法治与本土资源》一文提出“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本土资源并非只存在于历史中,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是更重要的本土资源。”他还倡言“在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形成新的习惯和传统”。
其实也正是基于对法律与社会的深刻认知,张文显教授提出“由科学精神、市场观念、契约观念、权利义务观念、平等自由观念和公民意识为要素的理性文化是法治的文化基础,现代民主政治是法治的政治基础,商品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基础。开展理性文化的启蒙教育,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
从许多当下的论述中,依稀可以看到瞿老思想的光辉。
二、法律难道不具有主动意义吗
该书告诉我们法律的形成和运行都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似乎法律成为了社会的附庸和完全被动的承受者,而社会对法律则起着统摄的作用。
《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一书的作者将社会生活中的法律现象分为三种类型:“压制型法”、“自治型法”以及作为改革方向的“回应型法”。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揭示的中国古代法律恰是“压制型法”。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只能消极的、被动地适应社会而不能对社会的进步或发展发生任何的积极意义。正如姚建宗教授所言:“事实上,不仅社会的发展决定、制约和影响着法律的发展,而且,法律的发展状况也对社会的发展具有强大的反作用,也会在一定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社会的发展。”“为了促进我国整个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法律自身的发展问题,尽可能促进核推动法律的发展,并通过法律的发展来进一步引导、规范和带动社会的发展。”(姚建宗著《法律与社会发展导论》,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381页)
读瞿先生的论述,总感觉他对法律的认识是那么独到、那么随意,没有晦涩拮据的高深词汇,语言平实而道理深刻,似在总结过去却又那么富有预见。
三、研究法律的方法问题
瞿同祖指出研究法律,“仅仅研究条文是不够的,我们也应注意法律的实效问题。”“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如果只注重条文,而不注意实施情况,只能说是条文的,形式的,表面的研究,而不是活动的,功能的研究。我们应该知道法律在社会上的实施情况,是否有效,推行的程度如何,对人民的生活有什么影响等等。”这样的研究方法是值得称道的。论著中综合正史和其他文献记载,综合考察法律的实施情况。
常安在《对一例学术史个案的考察——兼谈〈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范式突破及启示》一文指出:传统意义的法律史学;往往集中于史证,而忽视对实证、传证、引证的运用;但在瞿书中,诸项材料都得到了充分的运用,所以,此书不但注意到了几千年中国法的制度变革,也把握到了制度变革后的民情基础,从而领会中国法的精神实质。
凭我的学识,当然无法全面评析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但从自身感受来讲,每一次阅读,哪怕只是随手拿起翻上几页,都感觉很有收获,也很亲切很温馨。不得不说,《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是一本值得阅读和推荐给法科学生阅读的好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