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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表决通过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2014-3-6 13: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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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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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今天上午在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这是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是温州在经历民间借贷风波、2012年3月成为首个国务院批准的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以来不懈探索取得的最新改革成果。
该《条例》将为全国金改提供示范。它主要规范了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三类民间融资行为。对于民间借贷,《条例》规定出借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借,借贷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开全国先河以立法形式创设大额民间借贷强制备案制度。规定民间借贷具有“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报备。
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是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的企业融资方式。《条例》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定向债券融资,融资后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可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定向集合资金,对特定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投资,募集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倍,并应当由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托管。这两种方式对合格投资者的定义为“具有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且自有金融资产3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或者净资产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其他组织”,每期融资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参与《条例》起草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表示,《条例》明确了民间融资的合法范围与操作流程,构建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民间融资服务体系制度,让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更便利,同时保护了投资者利益。《条例》还确立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利于民间金融运行监管。温州本土经济学者马津龙说,《条例》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重点投向实体经济,将激活数千亿元温州民间资金并阳光化运作,助推解决“民间资金多、投资难,中小企业多、融资难”的“两多两难”问题。
该《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温州网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今天上午在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这是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是温州在经历民间借贷风波、2012年3月成为首个国务院批准的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以来不懈探索取得的最新改革成果。
该《条例》将为全国金改提供示范。它主要规范了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三类民间融资行为。对于民间借贷,《条例》规定出借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借,借贷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开全国先河以立法形式创设大额民间借贷强制备案制度。规定民间借贷具有“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报备。
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是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的企业融资方式。《条例》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定向债券融资,融资后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可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定向集合资金,对特定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投资,募集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倍,并应当由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托管。这两种方式对合格投资者的定义为“具有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且自有金融资产3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或者净资产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其他组织”,每期融资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参与《条例》起草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表示,《条例》明确了民间融资的合法范围与操作流程,构建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民间融资服务体系制度,让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更便利,同时保护了投资者利益。《条例》还确立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利于民间金融运行监管。温州本土经济学者马津龙说,《条例》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重点投向实体经济,将激活数千亿元温州民间资金并阳光化运作,助推解决“民间资金多、投资难,中小企业多、融资难”的“两多两难”问题。
该《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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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今天上午在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这是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是温州在经历民间借贷风波、2012年3月成为首个国务院批准的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以来不懈探索取得的最新改革成果。
该《条例》将为全国金改提供示范。它主要规范了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三类民间融资行为。对于民间借贷,《条例》规定出借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借,借贷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开全国先河以立法形式创设大额民间借贷强制备案制度。规定民间借贷具有“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报备。
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是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的企业融资方式。《条例》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定向债券融资,融资后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可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定向集合资金,对特定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投资,募集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倍,并应当由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托管。这两种方式对合格投资者的定义为“具有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且自有金融资产3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或者净资产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其他组织”,每期融资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参与《条例》起草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表示,《条例》明确了民间融资的合法范围与操作流程,构建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民间融资服务体系制度,让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更便利,同时保护了投资者利益。《条例》还确立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利于民间金融运行监管。温州本土经济学者马津龙说,《条例》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重点投向实体经济,将激活数千亿元温州民间资金并阳光化运作,助推解决“民间资金多、投资难,中小企业多、融资难”的“两多两难”问题。
该《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温州网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今天上午在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这是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是温州在经历民间借贷风波、2012年3月成为首个国务院批准的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以来不懈探索取得的最新改革成果。
该《条例》将为全国金改提供示范。它主要规范了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三类民间融资行为。对于民间借贷,《条例》规定出借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借,借贷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开全国先河以立法形式创设大额民间借贷强制备案制度。规定民间借贷具有“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报备。
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是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的企业融资方式。《条例》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定向债券融资,融资后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可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定向集合资金,对特定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投资,募集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倍,并应当由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托管。这两种方式对合格投资者的定义为“具有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且自有金融资产3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或者净资产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其他组织”,每期融资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参与《条例》起草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表示,《条例》明确了民间融资的合法范围与操作流程,构建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民间融资服务体系制度,让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更便利,同时保护了投资者利益。《条例》还确立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利于民间金融运行监管。温州本土经济学者马津龙说,《条例》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重点投向实体经济,将激活数千亿元温州民间资金并阳光化运作,助推解决“民间资金多、投资难,中小企业多、融资难”的“两多两难”问题。
该《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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