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8:4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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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江峰包得村里的水库养鱼,去年旱季,因农田灌溉等原因鱼儿翻塘(指养鱼的水域因缺氧导致鱼儿肚皮朝天死亡),造成数万元的损失。江峰上法院打官司要求村里赔偿,但法院驳回了江峰的诉请,那么这个养鱼人的官司究竟输在什么地方?
  放水抗旱鱼死亡
  2003年12月2日,浙江省龙游县石佛乡西坦村的江峰(下称原告)诉本村经济合作社和村委会(下称被告)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在龙游县法院公开审理。
  法庭上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村民,于1998年承包两被告所有的青塘水库进行养鱼,承包期限12年,同时约定大旱年份农户用水以抽必机(一种水泵)自流为限,抽必机以下水位由原、被告协商确定。2003年1月,原告共投放7400斤鱼苗进行养殖,现水库中每条鱼已达1.3斤,总产量已达18000斤,价值29250元。2003年8月30日下午3时至8月31日下午3时,两被告未预先通知原告,擅自按原定水位线以下在该水库中大面积放水,加上天热,以及原告承包期间山洪冲刷至淤泥填充库底,造成水深不足等原因,导致水库中的鱼翻塘死亡。死鱼延续四天,扣除原告变卖死鱼得款1000元,共计经济损失28250元。
  被告村委会及合作社辩称,原告于1998年承包被告所有的青塘水库进行养鱼及所签订的合同事实,但今年遭遇特大干旱,为此,两被告在石佛乡政府的督促下,经村二委讨论后,于2003年8月27日下午3时开塘放水,于8月29日下午3时因天降大雨而停止放水,且水位仍控制在抽必机以上。故被告的行为并无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疏于管理是原因
  法院经过庭审查明,原告与被告就青塘水库承包养鱼及所签订的合同事实。2003年1月,原告在青塘水库投放7000余斤鲢鱼苗进行养殖,约二、三条鱼苗一斤,后因当年大旱,本村其他山塘水库的养殖户已提前捕捞,保证农田灌溉用水。原告因惜售(舍不得卖),未对青塘水库中的鱼提前捕捞,截至2003年8月27日,水库水面面积仍保持在20亩以上。2003年8月27日下午3时,两被告在龙游县石佛乡政府的督促下,经村二委讨论后,对青塘水库进行开塘放水,当天原告知道放水情况,但未到塘探视。8月29日下午3时,因天降大雨,被告停止放水,水位仍控制在抽必机以上。8月30日上午5时,原告发现水库翻塘死鱼。
  为此,原、被告纠纷成诉。经龙游县渔政管理站勘验,青塘水库现有水面10亩,平均水深2.3米,水质偏肥,2003年8月29日天气闷,气压变化大,导致养鱼水域上下水层对流,鱼因缺氧而死亡。经龙游县价格事务所鉴定,青塘水库按20亩水面计算宜投放鲢鱼9000条,总计价值11700元。
  法院判决自担责
  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青塘水库主要用于本村农田灌溉,原、被告签订承包合同时已明确约定了大旱之年农户用水的水位。为此,原告应结合可利用水面面积适量投放鱼苗,并勤于管理看护。2003年,原告投放鱼苗按总数7000斤,二、三条鱼苗一斤计算,其投放密度当在14000条至21000条之间,其放养密度与“宜投放鲢鱼9000条”相比显然过高。且2003年适逢大旱,原告理应预见到实际利用水面面积会减少而采取相应措施,但原告在其他山塘水库的承包户已提前捕捞,且明知被告于2003年8月27日开塘放水会对鱼儿产生影响的情况下,仍然放任不管,导致翻塘,其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两被告按原、被告约定水位放水灌溉农田并无过错。
  为此,法院认为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理由不当,不予支持。12月22日,龙游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江峰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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