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8:5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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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杨克元 陆莉萍) 恋人间出于玩笑,男方向女方出具了欠款21万元的字条,分手4年后,女方以字条为据向对方索款。因为双方间缺乏存在借款的实质要件,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女方的诉请。
  数年前,于小姐与肖先生在读书时相恋。3年后,却是甜蜜不再、劳燕纷飞。分手4年后,于小姐将肖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肖先生归还当年在恋爱期间的借款21万元。为了提供证据,于小姐向法庭提供了两张肖先生署名的欠条。第一份载明日期为1998年7月13日,字条内容为:借老婆于小姐人民币1万元,署名老公肖先生;第二份则载明欠于小姐20万元,落款日期为1998年12月22日,但于小姐坚称为1999年12月22日。面对昔日恋人提供的这两张字条,肖先生矢口否认,他坦言当初是在打牌过程中,开玩笑的情况下所写,并没有借款的事实。为此,肖先生申请了三名同窗好友到庭作证,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肖先生是否有向于小姐借款的事实,法院重点分析了第二张字条。于小姐陈述的借款日期与字条载明的相差1年。字条由于小姐保存,肖先生不存在添改的可能。且其陈述的20万元钱款来源与组成为收入以现金方式存放于家中,与其1999年以前的经济情况并不相匹配。再结合肖先生该段时间患病在家休养,并未从事经商和大宗消费,结合两人几位同窗好友当庭陈述的情况。法院确认双方间不存在借款20万元的事实。同理,根据于小姐对20万元借款的不实陈述,再看第一张借条,双方间称呼具有调侃意味,且两人尚处恋爱期间,故法院有理由相信该笔借款事实亦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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