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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王瑾) 29岁的河北来京务工人员刘某,为发泄心中不满,编造虚假信息,制造恐怖气氛。本网今天获悉,二审期间,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耐心教育、释法,使其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认罪服法,主动申请撤回上诉,并表示要安心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二中院经审查,作出裁定,准予撤诉。 2008年5月6日6时许,刘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工地务工期间,为发泄心中不满,预谋报复,书写了有“赵总,……楼体已注入炸弹 请无关人员及时撤离”等内容的纸条后,粘贴于该工地内一墙上。当日,公安人员接报警后迅速出动警力及大量器材、车辆赶到现场,组织现场施工人员撤离,易燃易爆品搬出室外,对该楼逐层进行安全检查,造成工地无法正常施工。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考虑其认罪态度较好,从轻判处其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故意编造爆炸威胁的恐怖信息,制造恐怖气氛,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最后,在承办法官耐心的说服教育下刘某主动申请撤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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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王瑾) 29岁的河北来京务工人员刘某,为发泄心中不满,编造虚假信息,制造恐怖气氛。本网今天获悉,二审期间,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耐心教育、释法,使其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认罪服法,主动申请撤回上诉,并表示要安心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二中院经审查,作出裁定,准予撤诉。
2008年5月6日6时许,刘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工地务工期间,为发泄心中不满,预谋报复,书写了有“赵总,……楼体已注入炸弹 请无关人员及时撤离”等内容的纸条后,粘贴于该工地内一墙上。当日,公安人员接报警后迅速出动警力及大量器材、车辆赶到现场,组织现场施工人员撤离,易燃易爆品搬出室外,对该楼逐层进行安全检查,造成工地无法正常施工。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考虑其认罪态度较好,从轻判处其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故意编造爆炸威胁的恐怖信息,制造恐怖气氛,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最后,在承办法官耐心的说服教育下刘某主动申请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