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8:5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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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杨克元 陆莉萍) 业主安放在家中的物件被窃,物业公司该不该承担义务?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依法确认物业公司已实施了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判决驳回了业主孙先生的诉请。
  2003年3月,孙先生在上海南郊购买了一套底楼二手房。为了居室美观,孙先生在装修时拆除了底楼南面原有的钢窗及钢窗下的墙体,改建成了具有新潮意味的落地式门。10月10日深夜,孙先生回家发现落地门已被打开。经检查,刚买的一台价值1780元的数码摄像机被窃。家中失窃,孙先生认为与物业公司安全防范措施不当有直接关系。于是,他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失窃的数码摄像机1台。在法庭审理中,物业公司认为已在小区内安排保安人员按时巡逻,每天均有记录,已尽到了自己的责任,故坚决不同意赔偿。同时认为,业主孙先生在装修时将原有的钢窗及墙面敲除后更换为落地式塑钢门,天井的围墙上也没有防盗措施,均给小偷提供了作案机会。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的居家安全,不仅应由物业公司进行日常的防范工作加以确保,而且作为业主本人也应积极的加以防范,加以必要的防盗措施。本案中,物业公司实施了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后,仍发生失窃事件,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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