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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04年春节前夕,200余名农民工拿着一份报纸来到厦门中院,以该报刊登的文章为依据,说法院判错了,因此他们拿不到工资,要求法院解决工资问题。本报记者在得到消息后即到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采访。今天本版刊登的这两篇报道即是调查结果之一部分。 一个大厦三个案 厦门鸿运大厦楼高一百多米,三十多层,距厦门火车站仅百步之遥,在厦门市的中心地带,车水马龙,人流络绎不绝,应该说是个前景不错的好项目。可是,项目自2000年开工至今仍未能交付业主使用,个中原因是施工周期以及开发商与建筑商的种种矛盾。这些矛盾最后到了法院,前前后后有三个案件。 第一个案件:侵权纠纷案。1999年12月9日,鸿润锦源(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润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建筑工程厦门公司(以下简称广二建公司)签订了鸿运大厦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由广二建公司垫资承包鸿运大厦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地下工程工期为240日,地上工程工期为555日。地上工程竣工日期为2003年2月28日。 合同签订后,广二建公司于2000年4月开始动工,至2002年10月6日工程主体封顶。在施工过程中,鸿润公司认为广二建公司施工进度缓慢,达不到约定工程进度,多次催促其加快施工。2002年10月28日,鸿润公司发函广二建公司要求在确保竣工日期的前提下,制订出严密可靠的实施方案细则,并按方案操作。如达不到以上基本要求,将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要求出面协调或撤换。2002年11月25日,鸿润公司再次发律师函,催告广二建公司于三日内提出切实可行之解决方案,否则将解除合同。广二建公司回函称有希望于2003年5月10日完工。2002年11月29日,鸿润公司向广二建公司发律师函正式通知解除施工合同,广二建公司收到该函后,没有提出书面异议但拒不撤出工地。 2002年12月10日,鸿润公司以双方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解除、广二建公司侵权为由向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广二建公司停止侵权,移交鸿运大厦建筑工地及有关工程资料。开元区人民法院以合同是否解除尚未确定为由判决驳回了鸿润公司的诉讼请求,鸿润公司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厦门中院二审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广二建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鸿润公司移交鸿运大厦建筑工地,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鸿运大厦项目建筑施工场地;在移交工地的同时应移交已完工程的全部资料。 第二个案件:2003年4月10日,广二建公司向厦门中院起诉鸿润公司,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这个案件由原告撤诉结案。 第三个案件:2004年初,广二建公司再次向厦门中院起诉鸿润公司,要求鸿润公司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参与审理案件的法官告诉记者,这些案件都是普通的房地产纠纷案,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据了解,为了能让农民工过个安稳年,在建筑商向厦门中院起诉,要求鸿润公司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后,院长多次主持召开协调会,经过多方的努力,开发商同意先行拿出200万元,由广二建公司作为工资支付给农民工。为了保证这些钱能直接发到农民工的手里,厦门中院民一庭全体工作人员在节前加班,找来鸿润公司和广二建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核对工资的具体细节,并由每个分项目的代表及每位农民工亲自核对,一一核对了庞杂的考勤表、工资表、身份证等原始资料。经各方确认无误后,把每个农民工的血汗钱亲自交给其本人。 截至发稿时,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执行庭传来消息,第一件案件的执行工作已宣告一个段落,建筑商在工地的升降机、脚手架已拆下来,等着找个地方搬走。记者挂通鸿润公司负责人的电话,他表示现在新的施工队已经进场了,原施工队的内业资料尚未移交完毕,条件一成熟,就立即恢复施工,把耽误的时间抢回来,给小业主有个满意的交代。 厦门中院一位负责人说:“不管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矛盾有多深、多大,法院都会想办法做工作,无论如何不能苦了农民工。” 三个法律问题:法官如是说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郑承茂是负责审理鸿运大厦纠纷系列案的法官。他向记者介绍了该案的审理情况。 郑承茂介绍说,这些系列案件的第一件是开发商鸿润公司起诉施工单位广二建公司的侵权案件,起诉时间是2002年12月10日。但广二建公司并没有提起反诉,而是于2003年4月10日另向厦门中院起诉,也就是第二个案件,要求鸿润公司继续支付工程进度款。于是,在同一时间,同一纠纷就出现了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两个不同案由,分别在开元区法院和中院审理。第一个案件的原审判决认为鸿润公司提出的合同已经解除,广二建公司不撤离工地对其造成侵权,没有依据,故对鸿润公司诉请广二建公司停止侵权,立即撤离工地等诉求,不予支持。 郑承茂说:“在我被分配到承办第一件侵权纠纷案的二审案件时,我遇到的第一个法律问题就是侵权纠纷是否须以施工合同纠纷判决结果为前提?” “广二建公司认为侵权纠纷须于施工合同纠纷判决后才能进行处理,而鸿润公司的起诉是以合同已经解除为前提。我们认为,广二建公司对鸿润公司起诉的前提提出异议,法院可以就合同是否已经解除进行直接审理,而无须要求鸿润公司另行提起确认施工合同已经解除之诉,这并不违反‘不告不理’原则,且有助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案件的第二个法律问题是鸿润公司起诉前提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这里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权是法定的,且是单方的,无须双方在合同中事先作特别约定。广二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工期进度缓慢违反双方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无法按合同原定工期完成,经鸿润公司多次催告并给予一定合理期限仍未能改善,鸿润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依法有权单方通知解除合同,通知后也无需对方同意。按合同法的规定,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应视为解除,无需待法院作出判决并至判决生效时合同才解除。故本案鸿润公司起诉的前提成立。” “最后,还有个基本的法律常识,即广二建公司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与本案的处理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不能一并予以处理,何况广二建公司也并未就此提出反诉。法院如果同时判决工程款将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判决鸿润公司支付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相反,合同解除后,广二建公司拒不退场继续占有工地的行为没有合同依据,侵犯了鸿润公司的合法权利,构成侵权行为。广二建公司认为其作为承揽人,在定作人未向其支付尚欠工程款时有权行使留置权,其继续占有工地的行为系合法留置,不构成侵权。根据法律规定及有关法理,承揽人的留置权仅限于动产,对建设工程不得留置。事实上,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单位根本没必要行使留置权,其要求支付尚欠工程款的权利可以依据合同法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得到保护,该权利不以留置工程为必要。因此,本案施工人拒不退场的行为不仅构成侵权,而且使开发商受到的损失继续扩大,无论从哪一方面看都是极不明智的行为,还可能诱发更多的社会矛盾,如造成小业主对开发商的不满。” 谁制造了民工的尴尬 一位法律工作者向记者谈了他的看法。 他说,司法的被动性要求法院只能就案件的事实和起诉部分进行审理,法院不能大包大揽主动地替当事人解决所有的纠纷。在这些案件中,仅仅是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纠纷,但媒体把敏感的农民工问题也牵涉进来,加以评论和误导,造成农民工误认为是法院的判决导致他们拿不到工资。工资问题,按正常的法律渠道,也应该由农民工起诉广二建公司。虽然在2004年初,广二建公司向厦门中院起诉鸿润公司,要求鸿润公司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但这也与农民工工资问题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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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04年春节前夕,200余名农民工拿着一份报纸来到厦门中院,以该报刊登的文章为依据,说法院判错了,因此他们拿不到工资,要求法院解决工资问题。本报记者在得到消息后即到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采访。今天本版刊登的这两篇报道即是调查结果之一部分。
一个大厦三个案
厦门鸿运大厦楼高一百多米,三十多层,距厦门火车站仅百步之遥,在厦门市的中心地带,车水马龙,人流络绎不绝,应该说是个前景不错的好项目。可是,项目自2000年开工至今仍未能交付业主使用,个中原因是施工周期以及开发商与建筑商的种种矛盾。这些矛盾最后到了法院,前前后后有三个案件。
第一个案件:侵权纠纷案。1999年12月9日,鸿润锦源(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润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建筑工程厦门公司(以下简称广二建公司)签订了鸿运大厦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由广二建公司垫资承包鸿运大厦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地下工程工期为240日,地上工程工期为555日。地上工程竣工日期为2003年2月28日。
合同签订后,广二建公司于2000年4月开始动工,至2002年10月6日工程主体封顶。在施工过程中,鸿润公司认为广二建公司施工进度缓慢,达不到约定工程进度,多次催促其加快施工。2002年10月28日,鸿润公司发函广二建公司要求在确保竣工日期的前提下,制订出严密可靠的实施方案细则,并按方案操作。如达不到以上基本要求,将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要求出面协调或撤换。2002年11月25日,鸿润公司再次发律师函,催告广二建公司于三日内提出切实可行之解决方案,否则将解除合同。广二建公司回函称有希望于2003年5月10日完工。2002年11月29日,鸿润公司向广二建公司发律师函正式通知解除施工合同,广二建公司收到该函后,没有提出书面异议但拒不撤出工地。
2002年12月10日,鸿润公司以双方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解除、广二建公司侵权为由向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广二建公司停止侵权,移交鸿运大厦建筑工地及有关工程资料。开元区人民法院以合同是否解除尚未确定为由判决驳回了鸿润公司的诉讼请求,鸿润公司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厦门中院二审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广二建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鸿润公司移交鸿运大厦建筑工地,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鸿运大厦项目建筑施工场地;在移交工地的同时应移交已完工程的全部资料。
第二个案件:2003年4月10日,广二建公司向厦门中院起诉鸿润公司,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这个案件由原告撤诉结案。
第三个案件:2004年初,广二建公司再次向厦门中院起诉鸿润公司,要求鸿润公司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参与审理案件的法官告诉记者,这些案件都是普通的房地产纠纷案,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据了解,为了能让农民工过个安稳年,在建筑商向厦门中院起诉,要求鸿润公司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后,院长多次主持召开协调会,经过多方的努力,开发商同意先行拿出200万元,由广二建公司作为工资支付给农民工。为了保证这些钱能直接发到农民工的手里,厦门中院民一庭全体工作人员在节前加班,找来鸿润公司和广二建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核对工资的具体细节,并由每个分项目的代表及每位农民工亲自核对,一一核对了庞杂的考勤表、工资表、身份证等原始资料。经各方确认无误后,把每个农民工的血汗钱亲自交给其本人。
截至发稿时,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执行庭传来消息,第一件案件的执行工作已宣告一个段落,建筑商在工地的升降机、脚手架已拆下来,等着找个地方搬走。记者挂通鸿润公司负责人的电话,他表示现在新的施工队已经进场了,原施工队的内业资料尚未移交完毕,条件一成熟,就立即恢复施工,把耽误的时间抢回来,给小业主有个满意的交代。
厦门中院一位负责人说:“不管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矛盾有多深、多大,法院都会想办法做工作,无论如何不能苦了农民工。”
三个法律问题:法官如是说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郑承茂是负责审理鸿运大厦纠纷系列案的法官。他向记者介绍了该案的审理情况。
郑承茂介绍说,这些系列案件的第一件是开发商鸿润公司起诉施工单位广二建公司的侵权案件,起诉时间是2002年12月10日。但广二建公司并没有提起反诉,而是于2003年4月10日另向厦门中院起诉,也就是第二个案件,要求鸿润公司继续支付工程进度款。于是,在同一时间,同一纠纷就出现了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两个不同案由,分别在开元区法院和中院审理。第一个案件的原审判决认为鸿润公司提出的合同已经解除,广二建公司不撤离工地对其造成侵权,没有依据,故对鸿润公司诉请广二建公司停止侵权,立即撤离工地等诉求,不予支持。 郑承茂说:“在我被分配到承办第一件侵权纠纷案的二审案件时,我遇到的第一个法律问题就是侵权纠纷是否须以施工合同纠纷判决结果为前提?” “广二建公司认为侵权纠纷须于施工合同纠纷判决后才能进行处理,而鸿润公司的起诉是以合同已经解除为前提。我们认为,广二建公司对鸿润公司起诉的前提提出异议,法院可以就合同是否已经解除进行直接审理,而无须要求鸿润公司另行提起确认施工合同已经解除之诉,这并不违反‘不告不理’原则,且有助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案件的第二个法律问题是鸿润公司起诉前提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这里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权是法定的,且是单方的,无须双方在合同中事先作特别约定。广二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工期进度缓慢违反双方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无法按合同原定工期完成,经鸿润公司多次催告并给予一定合理期限仍未能改善,鸿润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依法有权单方通知解除合同,通知后也无需对方同意。按合同法的规定,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应视为解除,无需待法院作出判决并至判决生效时合同才解除。故本案鸿润公司起诉的前提成立。” “最后,还有个基本的法律常识,即广二建公司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与本案的处理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不能一并予以处理,何况广二建公司也并未就此提出反诉。法院如果同时判决工程款将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判决鸿润公司支付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相反,合同解除后,广二建公司拒不退场继续占有工地的行为没有合同依据,侵犯了鸿润公司的合法权利,构成侵权行为。广二建公司认为其作为承揽人,在定作人未向其支付尚欠工程款时有权行使留置权,其继续占有工地的行为系合法留置,不构成侵权。根据法律规定及有关法理,承揽人的留置权仅限于动产,对建设工程不得留置。事实上,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单位根本没必要行使留置权,其要求支付尚欠工程款的权利可以依据合同法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得到保护,该权利不以留置工程为必要。因此,本案施工人拒不退场的行为不仅构成侵权,而且使开发商受到的损失继续扩大,无论从哪一方面看都是极不明智的行为,还可能诱发更多的社会矛盾,如造成小业主对开发商的不满。”
谁制造了民工的尴尬
一位法律工作者向记者谈了他的看法。
他说,司法的被动性要求法院只能就案件的事实和起诉部分进行审理,法院不能大包大揽主动地替当事人解决所有的纠纷。在这些案件中,仅仅是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纠纷,但媒体把敏感的农民工问题也牵涉进来,加以评论和误导,造成农民工误认为是法院的判决导致他们拿不到工资。工资问题,按正常的法律渠道,也应该由农民工起诉广二建公司。虽然在2004年初,广二建公司向厦门中院起诉鸿润公司,要求鸿润公司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但这也与农民工工资问题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