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8:5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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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梁宗) 上海画报摄影记者郑宪章状告中国摄影出版社与上海照材婚纱城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其摄影作品著作权一案,日前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国摄影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人与自然》人体摄影集,在《新民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照材婚纱城公司停止销售《人与自然》人体摄影集。
  郑宪章所摄人体摄影作品曾多次在全国和本市的一些摄影大赛中获奖。2000年12月,郑宪章与摄影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由摄影出版社使用郑宪章拍摄的97幅人体摄影作品,汇编出版《生命礼赞》人体摄影集,该画册于2001年1月正式发行。2002年8月,郑宪章发现,摄影出版社出版的《人与自然》人体摄影画册在本市照材婚纱城公司销售。该画册刊登的人体摄影作品,完全是《生命礼赞》的翻版。郑宪章认为,摄影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将他的人体摄影作品简单拼凑改版,使其作品庸俗化,完全失去了高雅艺术格调。由于《人与自然》的大量发行,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使他的名誉也受到极大伤害。故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发行并销毁未出售的《人与自然》画册,公开赔礼道歉;原告还要求被告摄影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精神损失1万元。
  摄影出版社却称,摄影出版社根据合同的约定,一次性买断了《生命礼赞》画册中原告作品的使用权。为此,摄影出版社认为,他们有权决定采取任何方式使用买断的图片,包括对画册取何种书名的权利,故不构成侵权。而婚纱城公司则声称,该公司销售摄影图书属于合法经营,他们仅从摄影出版社购进少量《人与自然》画册,并已全部售完,且销售的图书具有合法来源,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图书出版合同》中的“一次性买断”约定,是支付稿酬方式的约定,并未约定摄影出版社可以不经原告的许可将作品以各种形式出版。摄影出版社使用原告的作品出版其他图书,应与原告另行签订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摄影出版社在未征得原告的同意,擅自将《生命礼赞》中原告的92幅作品重新汇集出版《人与自然》画册,其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其名誉和精神损害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而婚纱城公司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权画册,应承担停止侵权责任。但由于能提供画册的合法来源,不具有主观故意,故认定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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